6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經開庭審理後,對“海天”非法集資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希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被告人鄒長凱等三人犯集資詐騙罪,分別被判處七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産;被告人宋新華等十七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並處兩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數額罰金;被告人孫麗等三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犯罪情節輕微,分別被免予刑事處罰。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3月,被告人王希田註冊成立以其本人為法定代表人的海天公司。2000年12月,海天公司與某單位達成技術轉讓協議,該單位將“叔十二碳硫醇”生産技術轉讓給海天公司。因海天公司缺少建設“叔十二碳硫醇”項目資金,被告人王希田決定向社會公眾融資,並與被告人鄒長凱、陳文禮等人研究制訂了融資方案,規定以三個月為一個投資週期,給投資人18%的利息,給代理人12%的代理費。自2002年12月17日至2003年2月27日間,共向44名投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98.9萬元。此後,被告人王希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授意被告人鄒長凱、陳文禮、崔有志,採取增資擴股、轉讓産(股)權等方式,繼續欺騙群眾向海天公司投資。2003年3月至2006年11月間,被告人王希田、鄒長凱、崔有志、陳文禮在吉林省長春市、吉林市、延吉市、通化市、龍井市、琿春市、四平市,遼寧省大連市,天津市等地共非法集資3.5萬多人次,集資詐騙總額達8.6億多元。
被告人王希田于2003年至2006年間數十次到境外賭博,揮霍集資款數額特別巨大;另有2000余萬元被王希田支配。其為隱瞞犯罪事實,還多次銷毀海天公司相關會計賬目。
本案中,其他20名被告人均參與“海天”非法集資,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9億多元,給群眾造成直接損失1.4億多元。 (郭春雨 李春秋 趙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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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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