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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柳江林業局原局長私分國家財産獲刑

 

CCTV.com  2009年06月26日 15:5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西新聞網   

  節日補助、年終獎、早餐補助,領導崗位補助……原柳江縣林業局局長羅某在任職期間,想方設法套取國家專項資金轉入單位“小金庫”,然後授意下屬巧立名目發放各種福利,私分國家財産。日前,柳江縣法院一審以私分國有財産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1萬元。

  羅某今年52歲,2002年1月至2005年11月間擔任柳江縣林業局局長。此前的1999年4月,柳江縣林業局工會註冊資金3萬元成立了一家林業綜合經營部,該經營部屬於集體企業,卻成為羅某套取國家資金然後私分的途徑。

  2003年6月,在羅某的提議下,柳江縣林業局部分負責人參與配合,將33萬餘元的退耕還林專項資金支付給林業綜合經營部主任覃某,並在柳江縣林業局賬目上列支。這筆退耕還林專項資金本應是發放給育苗戶廖某的,按其每種植一株苗木獎勵0.25元的標準發放。然而,羅某等人卻做了手腳,實際只按每種植一株苗木獎勵0.08元的標準發放。廖某只拿到10萬餘元,其餘近23萬元退耕還林專項資金,被轉回柳江縣林業局私設的“小金庫”中。

  2003年至2004年間,又是在羅某的指使下,柳江縣林業局的會計經辦上級撥付的珠江防護林項目補助資金,並以100元/畝的標準,在林業局賬目上列支給造林戶韋某等人50萬餘元。實際上,羅某等人以扣減化肥款、苗木款為等為理由,只支付給韋某等人29萬餘元,其餘20萬元存入私設“小金庫”中。據了解,羅某等人正是以上述種種多列賬、少付錢,以及虛報和多報工資支出等手段,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經法院認定達到188萬餘元。

  手裏有了可供支配的錢後,羅某就開始巧借各種名目“放膽”發錢。2002年8月間,在羅某的授意下,柳江縣林業局會計經辦,以發放七夕補助為由,將“小金庫”內的2.3萬餘元私分給全局幹部職工,羅某從中分得贓款500元。記者了解到,羅某發錢的理由五花八門,有的是節日補助,如中秋補助、清明補助、“五一”補助和國慶補助等;有的則是獎金,如年終獎、目標獎、半年獎等。經法院認定,羅某私分的國有資産共計50萬餘元,而羅某本人分得2.9萬餘元,最多的一次得到5000余元。

  2008年7月,單位職工舉報羅某的違法行為,羅落網。柳江縣法院審理認為,羅某違反國家有關管理、使用國有資産的規定,提議本單位有關人員,採取多種手段套取國家專項資金188余萬元,存放在單位私設的“小金庫”賬外賬中,並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共計50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私分國有資産罪。考慮到羅某已將自己私分到的錢款退繳,並主動繳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可對其從輕處罰。(南國今報)(記者楊建林 通訊員江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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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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