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南師範大學後勤集團海師附中高中部“金龍卡”充值員王彩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該校財務管理上的漏洞,將學生交納的充值款變換方式存入後,佔為己用,貪污人民幣265萬餘元。
經海口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海口中級法院認定王彩雲貪污罪成立,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
25歲女職員掌管後勤重要崗位
據了解,被告人王彩雲今年25歲,中專文化,海口市人。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8月,被告人王彩雲應聘到海南師範大學後勤集團 (原海南師範學院後勤服務總公司,是海南師範大學下屬國有事業單位)的飲食服務中心,由該中心安排到海南師範大學附屬中學高中部食堂任微機操作員,具體負責食堂、超市的學生“金龍卡”收款充值工作。
1年半轉移貪污265萬充值款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7日期間,王彩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財務管理上的漏洞,在收取學生交來“金龍卡”充值款並在微機上將款充上“金龍卡”帳戶後,並沒有將所收取現金全部存入海南師範大學後勤集團銀行帳戶內,而是以虛立“補助”的方式,在微機上將部分款額從海南師範大學後勤集團帳戶發放至鄺某某等已畢業的學生未再使用的“金龍卡”帳戶上,使收支帳目平衡,後以鄺某某等人辦理“金龍卡”撤戶取款的名義,直接將收取的部分充值款截留佔為己有,歸個人支配使用。
265萬貪污款85.8萬無法追回
經司法會計鑒定,王彩雲以上述方式套取海南師範大學後勤集團現金人民幣265萬多元。案發後已追回贓款現金人民幣129.9萬多元,用贓款購買的紀念幣、紀念品共計21套,票面價值人民幣31萬多元,用贓款購買的東風日産驪威小轎車兩輛,價值人民幣18萬元,尚有人民幣85.8萬多元無法追回。
女嫌犯一審被判13年
庭審中,被告人王彩雲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海口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彩雲身為國有事業單位聘用而受委託管理國有事業單位財産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管理的國有事業單位財産人民幣265萬多元侵吞,非法佔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鋻於被告人王彩雲歸案後已退回贓款和用贓款購買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79萬多元,且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近日,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王彩雲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南國都市報/記者紀燕玲 實習生金菊 通訊員郭艷華 李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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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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