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王維山 資料圖
新華網呼和浩特5月7日電(記者湯計)內蒙古從4月1日開始施行《關於辦理減刑案件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假釋案件的規定》後,已有11名無期徒刑罪犯和1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獲得減刑結果。
據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王維山介紹,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司法廳經過幾年反復修改和廣泛徵求意見,于2009年3月27日聯合製定並下發了《關於辦理減刑案件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假釋案件的規定》,兩個《規定》于4月1日起在全區施行。有了這兩個《規定》,執法部門在辦理服刑人員的減刑與假釋上,就有了具體而規範的標準,實際操作起來更能體現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開性。
記者了解到,內蒙古制定的《關於辦理減刑案件的規定》共有十一章八十條,《關於辦理假釋案件的規定》共有七章四十八條。內蒙古英南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若冰説:“過去辦理減刑和假釋缺乏規範的實施細則,實施過程中執法人員對服刑人員的減刑和假釋自由裁量空間大,而兩個《規定》的制定實施大大地規範了執法裁量權,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4月28日上午,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在呼和浩特第一監獄召開服刑人員獎懲大會。這是內蒙古自治區兩個《規定》實施後召開的第一次服刑人員獎懲會,第一監獄近1000名服刑人員在場。會上宣佈了對249名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結果,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對罪犯周英在服刑期間又犯故意傷害罪,作出加重刑罰的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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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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