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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錢衛華通訊員江靜)昨晚,市交管局發佈消息,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5號)今起實施,按照其中加處罰款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本身的規定,本市之前尚未繳納的“天價”滯納金罰款單從此失效。
據介紹,交管部門及相關接受罰款上繳業務的銀行已對系統進行了調試,從4月1日起(含4月1日以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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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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