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5號,以下簡稱《規定》)即將於4月1日(周三)開始實施,《規定》明確,滯納金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本身。之前的“天價”滯納金罰款單也不再生效,改為按照新規進行處理。
廣州市交警部門昨日對“天價”滯納金的相關處理進行了通報,針對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加處罰款的問題,市公安交警支隊表示將在4月1日前完成交通違法處理系統的調試工作,4月1日起,交通違法行為(含4月1日以前)逾期未處理加處罰款的,將按照《規定》要求執行,即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市公安交警支隊同時表示,由於系統調試,可能會出現極個別處理數據未能及時更新、未按新規定處理的個案,當事人可攜帶相關證件到相應交警部門辦理更正手續。敬請廣大市民配合。 (記者王鶴 通訊員交宣)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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