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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程序規定》明起施行

 

CCTV.com  2009年03月31日 15:1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北京晚報   

  從明天起,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程序規定》將正式施行。《規定》明確,滯納金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本身。新規定實施後,天價滯納金罰單的情況將會不復存在。

  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新版《規定》突出強調了教育優先的原則。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範圍和實施辦法。目前上海、江蘇、浙江等地已經相繼推出了對部分違法行為採取口頭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了不錯的社會效果。

  交管部門採用電子眼、攝像探頭等技術手段查處交通違法,以前因為告知不及時,沒有明顯的提示標誌等,受到駕駛員的非議,新版《規定》明確,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佈,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誌,使用移動測速設備的,應當由交警操作。

  此外,《規定》還要求,交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非本地機動車的違法信息轉至登記地交管部門。對於因救助危難、緊急避險等産生的違法記錄,交管部門在經過審核之後,應當予以消除。

  2004年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天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沒有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這造成有個別車主需要繳納滯納金的額度超過了罰款數額本身的數十倍。新版《規定》明確,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天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另外,修改之前的《規定》要求,只要經呼吸測試達到或超過醉酒臨界值,就必須抽血檢驗,但在實踐中,這已成為當事人和交管部門的一種負擔。為此,新版《規定》明確,經呼吸測試達到或者超過醉酒臨界值,如果當事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的才進行抽血檢驗。另外,機動車駕駛人拒絕配合酒精呼吸測試的,可以抽血檢驗。 (王薔)

責編:張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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