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社會完善社會保障專題報道之一
經濟參考報訊 編者按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其中,加強和改善社會保障各項基金的徵繳、籌集和監管又是最為重要的環節之一。本報近日組織一批記者分別就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四個方面,針對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問題進行深入採訪,近期將分期分批刊出。今天刊出第一組有關住房公積金的報道,敬請廣大讀者留意。 [世行報告顯示公積金貸款主要使高收入家庭受益]
近日,記者在北京、湖南、寧夏、黑龍江等地調研發現,作為一種強制性社會福利的住房公積金,儘管與“三險”享有同樣的“名分”,但卻沒有覆蓋同樣的人群。即使是在繳納了公積金的人群中也存在著不平衡的現象,各地、各行業個人繳存數額相差懸殊,高的月繳存額數千元,低的只有一二十元。專家提醒説,要警惕住房公積金變相成為壟斷行業等的高福利,避免這項制度演變成“富人俱樂部”。
記者了解到,住房公積金作為國家法定的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繳存的長期儲金,與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一樣具有社會保障性質。但實際徵繳情況並不理想,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大中型企業等國家財政或國家直接支持的公有制企業是住房公積金繳納的“主力軍”,即便如此,在一些大型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也採取區別政策:對正式編制內員工繳納公積金,而對聘用員工不繳納公積金;至於絕大部分私營企業、民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則一直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
據建設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今年5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累計繳存人數已超過1億人,目前實際繳存人數6245萬人,僅佔在崗職工人數的60%左右。這個數據還不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農民等目前尚未納入公積金繳存範圍的群體。
即使是在繳納了公積金的人群中也存在著不平衡的現象。按照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兩倍或三倍。
雖然有明確規定,但一些地區和某些壟斷行業往往肆意突破規定。以寧夏銀川市為例,2005年度,該市有67個單位歸集比例低於國家規定5%的最低標準,少歸集住房公積金382.13萬元;有643個單位歸集比例高於國家規定12%的最高標準,多歸集住房公積金4052.14萬元。與此同時,某些壟斷行業更是不按規定的個人收入基數歸集,其中,寧夏電力系統14099名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超過銀川市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多歸集7299.1萬元。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寧夏發現的情況絕非個案,在全國很多地區都存在類似情況。一些發達地區、效益好的電力、通信、煤炭等壟斷行業,以及一些效益好的單位有意將一些應稅福利,如各類補貼、津貼打入“住房公積金”賬戶,作為福利發放並進行逃稅。有些人甚至還把住房公積金當作第二份工資,因為每月繳存數額比普通員工當月拿到手的工資還多。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絕大多數真正需要購買住房的普通百姓卻“嗷嗷待哺”,兩者之間存在巨大反差。
湖南省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黨組書記、主任歐永生坦言,目前,湖南民企包括在國內很有名氣的民企都沒繳存。一些民營企業等有抵觸情緒,要向這些領域拓展還存在一定困難。他説,目前亟待解決的是執法手段不硬的問題。一方面,相關條例賦予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權,可以對企業進行罰款,但在實踐操作中他們很慎重,不敢輕易動用。另一方面,如有職工反映單位或企業不建立住房公積金或雖建立不繳納的情況,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法院執行需要有具體的執行標準、明細,比如每個職工應該繳納多少錢,由於管理中心沒有上門稽核權,因此,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也很難做到。
“我們希望在‘十一五’期間按照國務院的相關條例,爭取在地方上通過相應的立法將這兩個已有的手段由軟變硬。這些手段我們不會常用,也絕不會亂用,但是也不能不用,不然政府就沒有權威了。”歐永生説。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尹中立博士接受記者採訪時説,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和目的是為一次性支付購房資金有困難的廣大群眾提供購房資金和購房貸款。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民收入差距的拉大,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已經暴露出“窮人要麼繳的少用不起,要麼就是沒有住房公積金,而富人繳的多用的多”的問題,這種狀況亟待改變。他特別提醒説,要警惕住房公積金變相成為壟斷行業等的高福利,避免這項制度演變成“富人俱樂部”。(記者 李佳鵬 丁文傑 武勇)
新聞鏈結:
世行報告: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尚需進一步改革
住房公積金未能解決購房難 存在必要性遭質疑
京城公積金"瀆職第一案"調查 騙貸過程一路綠燈
責編:李二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