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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積金未能解決購房難 存在必要性遭質疑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1月09日 10:27 來源:

  尚處於"初級階段"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其作用還遠未充分發揮,不能因其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就促其"夭折"。

  隨著住房公積金在歸集、支取、管理、貸款等方面存在問題的逐漸曝光,各方對住房公積金的議論漸多,有觀點認為住房公積金應取消,因為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難"並未因這一推行十多年的制度而緩解,表明這項制度的作用並不突出;而當年推行住房公積金的兩大原因,即"住房嚴重短缺"和"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過少",目前已基本解決,因而該觀點認為應取消住房公積金,將之理入職工工資。

  如何看待這種取消住房公積金的論調,上述原因分析又是否合理?

  面臨四大質疑

  事實上,我國的住房公積金是在"房改"進程中推行的。1994年7月國發43號文,作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的決定。通過職工每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單位為每個職工存入等量的住房公積金,不但廣泛地推行了個人住房儲蓄,還成為一筆可觀的住房社會保障資金,既提高了職工的購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資金的積累,特別是有利於提供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補充資金,同時,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利息低於商業銀行,也帶有住房社會保障性質,有利於提高職工的購房能力。

  住房公積金在我國取得了持續而廣泛的發展。截至2006年5月,住房公積金歸集總額超過1萬億元,提取總額接近4000億元,個人貸款總額超過5000億元,全國住房公積金累計繳存人數已超過1億人,當前實繳人數6245萬人。

  但隨著近年來在歸集、支取、管理、貸款等方面存在問題的逐漸曝光,住房公積金面臨著四大質疑:

  首先,推行住房公積金的原因是當年住房嚴重短缺和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過少,現在這兩個問題已經基本解決,而且公積金又老出問題,因而有人認為應該取消住房公積金,並把它理入職工的工資。

  其次,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十多年來,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難"並未明顯緩解,表明這項制度的作用並不突出。

  第三,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率是否越高越好?有的效益高的企業把繳存率提高到30%,是否合適?

  第四,住房社會保障的原則是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而住房公積金卻是工資越高,"同補"越多,是否妥當?

  尚處於"初級階段"

  在我國這些年推行的各項住房制度中,住房公積金的成績相當突出:

  其一,參加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人數至今已達1億,相當於我國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

  其二,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全國約有3000萬職工(按人數算佔城市人口的8%,惠及的戶數估計要佔城市住戶的15%~20%)通過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改善了居住條件;同時,累計提供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補充資金36億元。

  其三,存在著巨大的發展空間,存在著"兩個提高"潛力,一是隨著職工工資的提高而提高,二是隨著住房公積金繳存率的提高而提高。

  其四,住房公積金增值部分主要用於廉租屋,也是一條用之於民的重要措施。

  此外,推行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主要來自個人儲蓄和單位撥付。只有由政府開支的公務員和少數事業單位人員由政府撥付,政府撥付的住房公積金還能産生鞏固公務員(含少數事業單位人員)隊伍的作用。

  相反,理入工資並不是好辦法。目前廣大中低收入者還處於收入相對過低的境地,把只佔5%或稍高一些的住房公積金理入工資,其絕對數也會相當低。經過一段時間,這些錢就會被物價上漲所抵消。而住房公積金存在著"兩個提高"潛力,至於住房公積金管理髮生了一些挪用、腐敗、詐騙等案件,要靠加強監管解決,而不能出了問題就取消它。

  至於工資越高"同補"越多的問題,當時是出於便於操作角度出臺的,今後可以通過反復研討和論證加以完善。

  這些年,國家因人民收入提高而逐步取消了對衣、食、行的補貼,人民也有能力承受。而對於住房,雖然國家採取了許多社會保障措施,廣大中低收入者仍然存在"購房難"的問題,因而尚處於"初級"階段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其作用還遠未發揮,目前應做的是促其繼續健康發展,而不是令促其"夭折"。 繳存多少合適

  住房消費是人們衣、食、住、行、用等各種消費的一個組成部分,只能佔有其合理的比重。住房公積金是提高廣大居民住房消費能力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應該確定其合理的比重。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率應交由各城市因地制宜地確定。

  以新加坡為例。其推行的公積金,包括了社會保險、住房、醫療、教育等多項內容,曾經有少數年代繳存率達到20%,而大多數年代等於或低於15%。對中國而言,既要考慮到我國的住房公積金所包括的內容比新加坡少,又要考慮到我國居民收入低。建設部會同財政部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作出的繳存率12%的高限,適合我國國情。有的效益好的企業把繳存率提高到高限以上,包括提高到30%,牽涉到政府的稅收問題,建議由城市政府作出規定,凡企業確定的繳存率超過城市政府規定的高限部分,一律照章納稅。

  至於房價太高,而居民收入低的問題,應客觀看待。應該看到,解決中低收入者"購房難"的問題,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我國採取的各項住房社會保障制度,都有一定的提高居民住房消費能力的作用,但包括住房公積金在內的各項重大舉措,每項都只能發揮其"分內的"重要作用,而不能要求一項舉措就能解決"購房難"。

  首先,房價的高低,是與居民收入高低相比較而言的。1980年開始研究"房改"時,全國職工平均每人年工資只有600多元,這樣的"低工資",既買不起商品住房,也付不起商品房租。當時有人算過賬,如要職工買(租)得起商品房,就得在穩定房價的前提下,把職工收入提高20倍~30倍。這一計算不一定準確,但卻説明了在居民收入低的情況下實行住房商品化改革的巨大困難,推行公積金制度的重要作用。

  其次,提高居民收入,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逐步推進。最好的辦法是,經過調控,使廣大居民年收入增長高於房價上漲。最理想的比例是,每年居民收入平均增長6%~8%,房價平均上漲2%~3%或更低一些。堅持這樣或與之相近的比例,居民的住房消費能力每年都能提高一小步。經過一個較長的時間,住房消費能力就能提高一大步。遺憾的是,當年我們沒有認識到這個問題,這些年也沒有著力去調控房價。實際的結果是,1980年至1998年,居民年收入增長與房價上漲基本持平,而最近幾年,有些城市房價上漲還高於居民收入增長速度。因而直至目前,與中低收入者收入相對過低而言的房價過高仍然突出地存在。

  第三,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房價的絕對數並不高。例如,2005年東京郊區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售價2200多萬日元,約合人民幣150萬元。日本居民買這樣的住房不要首付,按30年還清貸款計算每月還本付息14萬多日元。其房價和歸還貸款都遠遠高於北京郊區。但因日本東京中等收入者戶均(按每戶有1.6人有收入計算)月收入5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3.3萬元,遠遠高於我國北京居民的收入。雖然東京房價高,但居民的收入也高,購房居民每月只用戶均收入的25%~30%就能歸還在郊區購房的貸款,是能夠承受的。日本東京市區內一些地段(約等於北京的三、四環路地段)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售價高達7000多萬日元,約合人民幣470萬元~500萬元,這樣的高價位,東京中等收入者中的多數人買不起,勢必把大多數中低收入者都擠到郊區去住,事實上前些年確實擠走了許多人。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近些年東京市區內這些地段新建的中等收入者住宅小區的套型為45~70平方米,並以45至55平方米為主。多數中低收入者購買45至55平方米套型的住房雖然有些吃力,但還算承受得起。所以,東京中低收入者買得起房的"秘訣"是,收入相對高和住房套型小。日本實行按工齡遞增工資的辦法,也有利於梯度消費。與之相比,我國中低收入者這些年的"買房難",則是收入相對過低和住房套型過大。

  以上分析説明,我國的房價高是與中低收入者收入過低相對而言的。只講房價高不講收入低是不全面的。解決的辦法之一是:一手抓穩定房價(含調控住房套型)、一手抓提高居民收入,並讓居民收入增長高於房價增長。今年"國15條"提出大比重地建設中小套型、中低價位住宅的要求,正是一條穩定房價、多建中小套型住宅、逐步地讓中低收入者買得起房的正確決策。

  由於我國居民原來的收入相對過低,提高收入又不能過急,用以上"兩手抓"的辦法每年只能增加居民住房消費能力幾個百分點,要達到比較理想的解決住房問題的程度,必然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我們又不能等若干年後我國居民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才"房改",因而必須在這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中,推行住房商品化、適度的住房社會保障和必要的調控管理相結合的"房改",並採用多種有效的措施,才能在這一時期裏較好地解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

  (作者:包宗華)

  來源:  ?望新聞週刊

責編:金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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