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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受颱風“鲇魚”影響,浙江省遂昌縣北界鎮蘇村發生的山體滑坡事故,讓人記憶猶新。浙江作為受氣象災害最嚴重的省份之一,當氣象災害來臨時,怎麼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避免悲劇的再次發生呢?正在杭州舉行的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今天(1日)就在審議《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草案總結了浙江各地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踐經驗,借鑒其他地方成功的做法,立足於“以防為主”,從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等方面對國家法律法規作了細化。
明確災害防禦責任 四類紅色預警可停工停課
草案中,最首要的就是明確了氣象災害防禦的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的防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草案對鄉鎮、街道、村、社區以及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等基礎組織的防禦責任作了明確,對公眾、公益性社會組織、媒體、通信運營企業、保險機構等參與氣象災害防禦作了規定。
為了避免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混亂,草案規定,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實施統一發佈制度。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實行屬地發佈制度,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負責對應區域預警信號的發佈、更新和解除工作。
此外,草案還借鑒了香港、廣東、廈門等地的做法,確立了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為先導的停工停課機制,颱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四類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學校應當停課,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産經營特點和防災減災需求,採取臨時停工、停業或者調整工作時間等措施。
加強公民防禦意識 必要時強制轉移
“近年來,在幾次大的氣象災害防禦中,暴露出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相當多的公民主動獲取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防災自救意識及能力不強,遇到災害,缺乏必要的避災自救措施,等靠政府救援,少數人還不配合當地政府組織的轉移工作。”浙江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負責人介紹説。
對於公民防禦意識不強的現象,草案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掌握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在氣象災害發生後開展自救互救。支持公益性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演練、災害救援等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據媒體報道,麗水遂昌發生山體滑坡事故發生當天上午,麗水北界鎮政府派工作人員對當地村民進行轉移,部分村民不願離開,在勸説過程中發生了山體滑坡。
針對發生氣象災害,公民不配合進行轉移的情況,《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規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主動了解,關注氣象災害情況,合理安排出行計劃,儲備必要的飲用水,食品及生活用品,配合服從政府應急處置和人員轉移工作,積極採取相應的自救互救措施。情況緊急時,組織轉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人員依法實施強制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