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一、我們,瀾滄江-湄公河國家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憶及瀾滄江-湄公河國家經濟交往取得了迅速、長足發展,各方已成為重要經濟合作夥伴,同意進一步促進瀾滄江-湄公河國家間合作。
二、我們認識到,瀾滄江-湄公河國家在基礎設施建設、産業結構升級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方面都面臨挑戰。同時,當前各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斷加速,産業結構調整不斷深化,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不斷推進,為開展國際産能合作提供了重要機遇。
三、我們一致認為,産能合作旨在通過充分利用瀾滄江-湄公河國家競爭優勢、製造能力和市場規模,採用直接投資、工程承包、技術合作和裝備進出口等多種合作方式促進地區貿易投資合作和所有合作夥伴的産業發展能力。
四、我們同意,産能合作是促進瀾湄合作的重要方式,有助於優化地區産能分佈,提升各國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提高各國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我們強調,産能合作應遵循互利、平等、共贏的原則,遵守各國國內法律以及瀾滄江-湄公河國家均為締約方的國際條約和協定。
六、我們強調,産能合作應通過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
七、我們同意,産能合作應以共同促進相關國家經濟發展和産業轉型升級為重點。上述合作應增加企業員工和採購的本地化程度,加強本地員工培訓,促進當地就業,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為生産環節中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必要支持。
八、我們認為,各成員國應在制訂宏觀經濟政策和産業發展戰略方面加強經驗和專業知識交流,在建設人力資源、促進創新以及先進技術轉讓方面開展合作,實現競爭優勢互補和發展需要對接,將合作潛力轉化為持續的合作成果。
九、我們鼓勵成員國企業和金融機構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商業原則和國際慣例以雙贏為目的推進産能合作項目。同時,政府層面需要維護穩定和可持續的宏觀經濟環境,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要素自由有序流動、資源高效配置、市場深度融合,加強政策溝通協調,為開展産能合作創造有利條件。
十、我們同意,依據相關國家法律框架和發展實際,依託交通互聯互通和産業集聚區平臺,優先推進電力、電網、汽車、冶金、建材、配套工業、輕工紡織、醫療設備、信息通信、軌道交通、水路交通、航空運輸、裝備製造、可再生能源、農業以及農産品和水産加工等領域的産能合作。各國將共同努力,推動符合各國發展需要的重大項目合作取得進展,不斷拓展合作領域,提高合作水平。
十一、我們同意,充分利用現有雙邊和多邊金融資源,包括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用於支持瀾滄江-湄公河國家産能合作,並繼續探討其他可用的金融資源。
十二、我們堅信,開展産能合作將進一步鞏固瀾滄江-湄公河國家業已緊密的經濟紐帶。各成員國應通過開展産能合作共享機遇、共迎挑戰,實現可持續發展和共同繁榮,讓産能合作成果惠及各國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