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食品安全問題之所以會成為一個世界性的監管難題,源自於在監管中面臨經營主體多、地域範圍廣、技術水平高、法律複雜、監管能力不足、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程序不明確等多種問題。
此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包括總則、網絡食品安全義務、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共五章48條,完成了在網絡食品交易監管上兩個“第一”:一是全球第一個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義務和相應法律責任的國家。二是第一個專門制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這樣規章的國家。這個獨一無二的方法體現了很多新的理念、新的特點,其中就突出了風險管理、透明性、科學治理和社會共治等原則。
作為《食品安全法》的補充和完善,根據《食品安全法》裏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要貫徹風險管理的原則,此次在制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時候也突出風險管理的這一原則。
例如,對於一般的違法行為,《辦法》規定由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生産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屬地來管轄。對於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危害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交易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的結果地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來進行管轄。總體説來,就是根據風險的程度,對不同主體和交易行為的特點,分別規定了不同的一些監管措施,實現了監管力度與風險大小相適應。
在突出透明這一原則上,《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的生産經營者食品生産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産企業生産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的食品食用農産品生産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的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産品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絡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辦法》還規定省級和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自完成收到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的備案工作後七個工作日內,要向社會公開相關的備案信息。
由於網絡食品經營活動是依託網絡技術的發展,是一個技術發展的産物,同時網絡食品交易的主體之間的活動形式是通過網絡形成的海量交易信息數據來完成的。因此技術化、信息化是網絡食品的核心。針對這種特殊性,《辦法》也突出了科學治理的原則。監管要因勢利導,充分依據科學的手段強化行政監管的信息技術的成份。
未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照《辦法》具備數據的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證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時我們在《辦法》裏還科學設定了平臺以及入網生産經營者的一些義務和法律責任。
最後,實現監管的有效執行還要依靠社會共治原則。一是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絡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二是第三方平臺既可以是一個被監管者,同時本身又是一個管理者,要充分發揮市場作用,依託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一些優勢地位,充分發揮市場的自我凈化功能,強化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一些法律義務和責任。
此次發佈的《辦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四個最嚴”和“互聯網+”的精神,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科學地設定了法律義務。同時,強化平臺和經營者義務,細化嚴重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明確違法行為的管轄,強化調查處理職權,細化抽樣程序,明確了責任約談的情形,強化了法律責任,並明確規定了相應後果。可以預見,在未來的執行中,還可以不斷提高規章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建立出更嚴格更完善的審查制度,有效解決網絡食品安全的監管難題。
本文參考:
陳谞:網絡食安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突出四大原則 新華網 201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