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合同規定2013年10月30日交房,但廣大業主一直等到2014年3月7日才收到電話通知收房,按期趕到才發現,開發商根本不具備交房條件,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沒有《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或《竣工驗收報告》,就要求業主收房,而且對於延期交房産生的賠償金只給予約十分之的物業費抵扣,根本沒有把當初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購房合同放在眼裏。廣大市民掙點錢不容易,還要勒緊褲腰帶還房貸,開發商這麼心黑,真的就沒有人能管嗎? 收房時,開發商不允許任何形式的拍照等,所以我沒有照片證據,實在不好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