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本人于 年 月 日與貴司簽訂《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貴司開發的武漢保利中央公館項目 號商品房,合同簽訂後,本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在交房之前,本人發現貴司採用預製板加鋼梁對贈送面積房間的樓板進行了施工,本人認為貴司的這種施工方案嚴重違反了高層建築設計規範以及建築質量安全規範,隨即向貴司發送律師函要求貴司立即停止此違規行為,並要求貴司對此違規行為予以整改,貴司收到律師函後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直到交房時贈送面積房間仍然為預製板加鋼梁施工的樓板。本人對貴司的違規行為已拍照留存為證。根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普通住宅為一類高層建築(規範3.0.1條款),而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為一級(規範3.0.4條款),耐火等級一級中規定樓板的耐火等級為不低於:1.50小時(規範3.0.2條款),而預製板的耐火等級為: 0.5小時,保利中央公館 棟,為34層民用高層建築,為一類高層建築,耐火等級應為一級,樓板採用預製板,耐火等級明顯低於《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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