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2010年2月3日,海南省定安實業有限公司在沒有預售許可證的前提下,收取本人(崔清武)每套房産3萬認購金,3套房産,總計9萬元人民幣,認購書上註明要求買房需在2010年3月15日以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於是本人于2010年3月8號前往海南省定安縣陽光巴洛克售樓處(有機票為證),對方託辭因銀行方面原因無法辦理合同簽訂事宜,讓本人回家等他們另行通知具體合同簽訂時間。
之後本人于2010年6月發現該公司並無預售許可證之事實,2010年2月3日該公司並無權限收取本人任何訂購金,其行為實屬違法行為。於是開始多次與對方交涉要求全額退還認購金,均遭拒絕。
直至2012年3月14日對方首次聯絡本人,主動提出可退還一半認購金即人民幣45000元,遭本人拒絕。
本人不計往返機票住宿等帶來的金錢時間損失,以及與該公司反復交涉的精神損失,現要求海南省定安聯海實業有限公司立即全額退還當日所收認購金9萬元人民幣。
已經附上當日所簽認購書及赴海南往返機票。麻煩315工作人員予以協助解決,感謝您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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