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去向
投訴單位:運城人身傷害司法鑒定中心
投訴內容: 2011年8月16日運城人身傷害司法鑒定中心。接受一起交通事故人身傷害司法鑒定,他們沒有按司法程續與為托單位簽定協議。沒有給受鑒定人講請其權力和義務。一直都催交錢做。由於被鑒定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向胡建春主任提出夠十級就不做了高一些就做。他説;你交錢吧,我看沒問題,花錢就是做好,要不花為什麼;。結果交錢後夠不上殘級。我是下崗職工靠低保生活,幾個月的生活費就化為無有,我于他們交涉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