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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指出銀行懲處信用卡未還款的收費有失公平
據央視“每週質量報告”報道,先消費後還款,目前很多人選擇使用信用卡消費。然而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信用卡也可能給用戶帶來一些麻煩,因為沒有按時還款,而被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就是其中之一。專家認為,各家銀行的信用卡罰息制定得相對偏高,全額罰息的規定不盡合理。信用卡滯納金大大超過本金的情況,説明銀行在信用卡未還款的懲處收費上有失公平。
典型案例 透支11.5萬元5年後還44萬
2007年5月,西安市戶縣居民王某在中國民生銀行西安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截至2012年7月26日,王某共在銀行透支17.8萬餘元,逾期1607天未還欠款。今年7月,王某因涉嫌惡意透支高達40余萬元,被警方刑拘。王某交待先後於2006年、2007年分別在工商、交通、招商、中信四家銀行辦理了4張信用卡,都有長時間逾期不還欠款的情況。
通過5家銀行提供的消費記錄來看,截至2012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拖欠共計44萬餘元,然而其實際刷卡消費和取現的部分只有11.5萬元,其餘30余萬元都是逾期未還欠款而産生的利息和滯納金。
銀行解釋 差1元未還也按全額計息
王某欠銀行30多萬元利息和滯納金是怎麼算出來的呢?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業務人員解釋説,通常,銀行透支利息的計算方法有兩種,一種為全額計息,一種為按未償還部分計息。全額計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能還清全部欠款,就要對全部消費金額進行計息,也就是從消費之日起到還清全款日為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循環利息。
比如,持卡人9月1日刷卡消費了1萬元,而這一個月只有這一筆消費。9月5日為賬單日,9月25日最後還款日之前,持卡人全額還上1萬元欠款,那麼就不會産生利息。而如果持卡人25日到期未能全額還款,就算還了9999元,差1元未還,也要按1萬元計息,從消費當天9月1日到還款日9月25日為止,共計24天,得出利息120元。而剩下的1元欠款也要計息,從9月25日開始到下月賬單日10月5日,共計11天,得出利息0.0055元。最後循環利息相加,得出120.0055元。
罰息秘密 計息方式不同相差6800倍
由於ATM機不能識別零錢,用戶還款欠零頭的現象比較普遍。如果採用全額計息,幾塊錢的欠款也會産生較高的利息。
如按未償還的部分來計算利息,同樣透支1萬元,到期25日還清9999元,差1元未還。按照未償還部分,也就是對1塊錢計息,從消費當天9月1日到10月5日賬單日為止,共計35天,得出利息0.0175元。按照全額計息所得利息120.0055元與按照未償還部分計息得到的0.0175元,兩者相差6800倍。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的業務人員告訴央視記者,目前,除中國工商銀行採用按未償還部分計息外,包括民生、中信等國內其他多數銀行均採用全額計息。
對於日息萬分之五的標準,專家也認為定得明顯偏高。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日息萬分之五,也就是合月息是15%,年息是18%,這比銀行正常貸款利率高得多。
法律專家 銀行單方起草條款當屬“霸王”
除利息外,未按時還款銀行可能收取滯納金。在王某涉嫌惡意透支一案中,他因逾期未還欠款而産生的滯納金也遠遠超出本金。僅民生銀行一家,從2007年辦卡到2012年歸案,王某共欠下本金3萬餘元,然而,5年間因逾期未還欠款而生成的滯納金高達11.5萬元。
調查中,記者發現,各家銀行都為信用卡消費設定最低還款額。到期還款日截止,持卡人沒還夠最低還款額時,銀行除按照規定計收利息外,還要對最低還款額未還夠部分按月收取5%的滯納金費用。記者注意到,銀行滯納金收費標準只規定了最低限而不設最高限的做法,很多消費者都表示無法接受。
法律專家認為,滯納金屬於違約金的一種,有督促持卡人按時足額還款的作用。然而,如果收取的滯納金超過本金,就明顯違反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雖然滯納金條款寫進了發卡行的發卡條約,但因為是銀行單方起草的,消費者不可能就此與銀行討價還價,應當屬於“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