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視頻|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近日,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撰文:梳理了“貸存比”如何産生,發揮作用的歷史,論證指出,在當前金融大環境已經發生變革的情況下,貸存比指標的存在已經不合時宜,到了必須考慮要廢止的關鍵時期了。
以下為全文精彩觀點及數據摘錄:
曾在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起到重大歷史作用的貸存比,而今已日漸成為宏觀調控政策和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掣肘,走到了必須考慮廢止的關鍵時刻。
存貸比的歷史功績:
貸存比指標最早是1994 年中國人民銀行對部分股份制銀行(即當時新設立的中小銀行,區別於當時的國有專業銀行)推行資産負債比例管理試點時提出的。1995 年,該指標作為商業銀行資産負債比例管理的四大指標之一寫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簡稱《商業銀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産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二)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2003 年《商業銀行法》因中國銀監會設立而進行修訂,但包含著貸存比的第三十九條被完整保留下來了。此後,貸存比不得超過75%便被作為監管指標,由中國銀監會負責執行,一直至今。
回顧歷史,1995年《商業銀行法》的出臺,其最為重要的推動因素其實是1993 年11 月14 日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決定》明確:“要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要“建立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發展和完善以銀行融資為主的金融市場”。《決定》要求:“近期要在財稅、金融、投資和計劃體制的改革方面邁出重大步伐,建立計劃、金融、財政之間相互配合和制約的機制,加強對經濟運行的綜合協調”,最終實現“宏觀調控主要採取經濟辦法”。
隨後,1995年3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獲得人大通過,緊接著在5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獲得人大通過,7 月1 日正式實施。同一細分領域兩部大法如此密集在人大通過,在迄今為止的中國法制史上仍然是很罕見的。所有這些,其實都與《決定》所要求的“建立銀行為主的金融市場”和“近期要在財稅、金融、投資和計劃體制的改革方面邁出重大步伐”以實現主要採取經濟辦法進行宏觀調控的要求有關。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頒布之前,人民銀行對各家銀行信貸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資金主要由人民銀行通過再貸款撥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頒布之後,貸存比等四大指標被引入,成為了人民銀行推行“資産負債表比例管理”、使經濟調控由指令性計劃管理轉為“間接調控”的抓手。這種“比例管理”,不僅使得當時新設立的股份制銀行獲得了快速成長的機會(當初的中小金融機構,而今已成長為國內的中型乃至大型銀行),更是啟動了國家專業銀行(四大國有銀行的前身)自主經營的商業化進程。
改革掣肘:從促進到制約
在1995 年那時,銀行的資金來源還相當單一。股票融資、同業拆借、回購、各類金融債發行、貨幣掉期等很多眼下廣為流行資金來源和流動性獲得方式,要麼剛剛起步,要麼甚至根本沒有出現。而目前,這些都已大行其道!
不僅如此,股票市場、期貨市場、商品市場及其衍生品市場、PE、銀行理財業務等,也在1995 年之後的近20 年時間裏得到了顯著發展,以至於目前甚至進入了一個幾乎“全民皆股”、“全面PE”的時代。
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同時也就一個是居民理財意識啟蒙和不斷強化的過程。當理財意識勃興形成的衝動遇上金融市場發展提供的現實機遇,存款就開始變得不安分:最開始僅僅是定期存款的活期化,發展到目前已是資金大量“從銀行存款賬戶流出”。在預期通脹較為強烈的情況下,這種趨勢就會表現得更加明顯。其實,即便沒有通脹因素擾動,考慮到居民理財意識的覺醒和金融市場現實條件的持續改善,也必然使得“從銀行存款賬戶流出”成為一種無法逆轉的趨勢。畢竟,銀行存款作為最安全的資産,根據“風險與收益對稱”的市場原則,其收益率必然是各類投資中最低的,隨著其他具有更預期高收益率投資渠道的持續拓展,即使存款實際利率持續為正,也不可能逆轉“從銀行存款賬戶流出”(具體數據變化可參考下圖獲知)的歷史趨勢。
存在必要性的再審視
貸存比指標的問題,不僅在於其客觀上已造成上述扭曲,更為重要的是,該指標繼續存在的意義在當下已含糊不清。
監管,不僅僅是要“嚴管”,更重要的是得“有效監管”。所謂“有效”,筆者認為至少應包含三個要素:一是目的清楚,二是手段合適,三是執行能到位。而貸存比目前在這三個方面都存在著嚴重的疑問。
從監管目的來説,很多人把貸存比當成一個流動性監管指標。如果這樣,那麼正如前面提到的,這一指標在過去資金來源單一的情況下無疑是有效的,但隨著資金來源日益多元化,其效力已然不再。
本輪國際金融危機之後,不少金融機構在流動性衝擊下風雨飄搖,巴塞爾委員會由此對流動性風險空前關注,並首次全新引入了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率兩大指標。這兩大指標均以資金來源和運用都最為豐富的成熟金融市場為藍本設計,指標設計全面和細緻,其風險監管能力足以涵蓋各類相對初級的金融市場和銀行資産負債表。中國決定,自2013年起,我國銀行業將開始實施巴塞爾協議III,並將於2016年全面達標。由此,在明年巴塞爾協議III兩大流動性監管指標行將就位的情況下,更為粗放的貸存比是否還需繼續存在就有必要認真權衡取捨了。
也有人將貸存比作為對信貸規模的調控指標。果真如此,其存在的必要性就更為可疑。其一,從性質上説,信貸規模更應屬於貨幣政策的調控範疇。而且目前貨幣當局早已有窗口指導、動態差別準備金率、利率等對信貸行之有效的直接和間接調控工具。此時,如果銀行業監管部門也掌握一個直指信貸規模的監管指標,則貨幣政策管理者和銀行業監管者如何保持行為的協調一致,就成了一個問題。
其二,如果説貨幣政策調控的仲介目標就是社會融資總量的話,那麼,基於中國目前銀行信貸佔社會融資總量中絕大部分的現實情況,一個不可調整的貸存比實際上會對貨幣政策的傳導形成嚴重梗阻。觀察今年以來的月度信貸增量,兩個貸款增量最多的月份(3月和6月)恰恰也同是存款增量最多的月份,就清楚顯示了貸存比對貨幣政策傳導功能的阻滯。
實際上,自2010年以來,由於貸存比指標的存在,已經使得銀行的存款在月末和季末時點相對平常時點出現了顯著波動,並由此造成了貨幣政策據以操作的關鍵觀測指標和仲介目標超儲率和M2的劇烈波動和失真,干擾了貨幣政策操作。為了能夠盡可能減少這種干擾,監管部門將此前只需季末達標的存貸比調整為月末、旬度,最終甚至要求日均達標。頻率已被推到不能再高的程度,但迄今為止,貸存比所造成的擾動卻依舊。由此清楚折射出在現實中其執行已很難到達理想效果。
存廢決斷:美國“Q條例”鏡鑒
貸存比所造成的扭曲,已被人們普遍觀察到。但是,對於其未來之存廢,卻依然存在爭議。仔細梳理,發現堅持不應立即廢除的人,其理由本質上只有一個,那就是:貸存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不能輕言廢除。
是的,對於入了法的內容,調整應該慎重,必須遵循法律程序。但是,慎重,不等於墨守;遵循程序,就意味著在2013年即將實施巴塞爾協議III之際,金融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從現在開始就應敦請全國人大對貸存比相關條款進行研究和討論。
如果僅僅因為其是法律規定,就即便發現了問題也不提請修正,那麼,最終恐怕會重蹈美國利率市場化過程中“Q條例”修訂遲緩造成金融機構大量倒閉的覆轍。
“Q條例”是美國1929-1933年“大危機”之後,規定美聯儲的會員銀行不得為活期存款付息、並對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利率設定上限,其初衷是為了降低銀行資金成本。其在頒布之初,的確為美國經濟和銀行業復蘇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
但隨著上世紀60年代通脹的持續走高,資金四處尋找高收益回報,在美國銀行業當時分業經營的狀態下,共同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新型金融機構如雨後春筍般迅速出現,他們給予資金的回報率不受法律限制,由此造成銀行存款的大量外流,存款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由此岌岌可危。
作為對這種壓力的被動反應,在數度提高存款利率上限水平仍無法根本解決問題的情況下,美國國會最終在1980年廢除了“Q條例”,全面放開了存款利率的上限管制。
但是,受制於此前“Q條例”負面影響,此時的存款機構流動性嚴重短缺,存款利率上限放開後便一窩蜂地大幅度提高存款利率招徠存款。
資金來源的成本繼續攀升,但其很多貸款卻是此前比照“Q條例”管制下的資金成本所投放的低收益率貸款,高息攬儲最終導致以長期貸款為主的金融機構(儲貸機構)收益無法完全覆蓋成本,終於在1985-1990年間造成了金融機構的大量倒閉,這就是著名的“儲貸機構危機”。
“儲貸機構危機”的最重要教訓就是:不合時宜的法律規定造成金融機構對存款的非理性定價,為後來的大量倒閉埋下了伏筆。而眼下,已不合時宜的貸存比,倘若繼續存在下去,很難説就不會給利率市場化推進中的銀行業埋下風險隱患。
(聲明:本文作者魯政委,經濟學博士,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市場研究總監。本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代表本網觀點,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