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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科研所副所長劉尚希日前在接受採訪時提出,“我國按家庭計徵個稅不可行。”此話一經報道,頓時引起輿論的猛烈拍磚。按照劉尚希的説法,我國目前在工業化、城鎮化背景下的人口與家庭流動,造成了大量的“留守兒童”、“空巢老人”等跨越時空的家庭結構,讓家庭來申報其應稅所得,會使社會成本高到難以實施的地步。在批評者看來,劉尚希説的這些話都是推諉之詞,反映了稅務部門的不作為、不努力。
確實,劉尚希所説的困難,只是技術性的,稅務部門如果真有心推進按家庭徵收個稅,也並非絕對“不可行”。一個現成的例證是,目前實行的房地産調控中的限購政策,其依據就是以家庭為單位來計算房産的。當然,徵稅相比于商品房的限購,所面臨的情況要複雜得多,但即使如此,以對家庭情況無法確切了解來反對按家庭徵收個稅,是沒有多少説服力的。
但是,要建立起按家庭徵收個稅的制度,卻面臨著比這個技術問題複雜得多的問題。目前,我國的很多稅收是在交易過程中“事中截留”的,個稅基本上是由單位代扣代繳,這種“事中截留”的方式無論對稅務機關還是徵稅對象來説,都是一種簡捷的操作方法,也保證了稅收的完成。但是,由於家庭通常不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單元,因此稅務機關無法採取“事中截留”的方式徵收個稅,只能在交易完成後由各個家庭進行申報,這使個稅的徵收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民眾的自覺來完成。但是,在交稅尚未成為民眾的自覺行動的環境下,稅務部門為了保證足額收稅,只能加強徵稅力量,從而很容易激發更多的社會矛盾。
目前的個稅制度,實行的是“一刀切”的制度,個人收入只要超過起徵點就得按規定交稅。這種做法未能考慮徵稅對象家庭的實際情況,因此被指為不公平。在一些人的想象中,改為按家庭徵收後,這個不公平問題即可迎刃而解。其實,這是把問題簡單化了。改為按家庭徵收後,原有的問題似乎解決了,但新的問題卻又會冒出來。比如,一個家庭需要贍養老人和孩子,就可考慮少交稅,但是,同樣是贍養老人,贍養一個身體健康的老人和贍養一個常年臥病的老人,其家庭開支有著天壤之別,稅務部門又該如何處理?如果稅務部門只以家庭人口來收稅而不考慮這種具體情況,那豈不是又産生了新的不公平?
人們之所以對按家庭徵收個稅産生了很強烈的呼聲,主要在於對目前按個人徵收個稅所産生的不公平的不滿。但是,要讓個稅徵收靠近公平的目標,按家庭徵收也不是一個最好的選項,更切實可行的方案是,建立起普遍的個人退稅制度,也就是説,對一些確實有很高家庭負擔的個人實行退稅。
個稅的一個重要功能是調節社會成員收入的二次分配,實現社會公平,這就要求個稅制度本身應該盡可能做到公平。現在我國對個稅徵收設立了起徵點,並且已多次提高,就是為了讓個稅徵收公平一些。民眾所呼籲的按家庭徵收,也是希望向這個目標靠得更近,但要實現這個目標,還有很遠的路要走。與其“紙上談兵”,還不如先建立比較實用的個人退稅制度,這樣的改革不必像按家庭徵收一樣重起爐灶,而是在現實的基礎上稍作改進即可實施。這樣的改革,所花的代價小,所收穫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卻很大,國家可以考慮將其提上議事日程,在充分調研以後付諸實施。周俊生(上海 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