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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實施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

發佈時間: 2012年06月06日 1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中國政府網

  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

  聽取關於制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彙報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關於制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彙報。

  2010年11月,二十國集團首爾峰會批准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提交的資本監管和流動性監管改革方案。在2011年11月二十國集團戛納峰會上,各國領導人承諾于2013年1月1日前實施新資本監管標準,並於2019年前全面達標。據此,中國銀監會結合國內銀行業實際,制定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擬於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管理辦法》建立了與國際新監管標準接軌、符合我國銀行業實際的資本監管制度。(一)建立統一配套的資本充足率監管體系。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其他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別為11.5%和10.5%,與國內現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二)嚴格明確資本定義。明確了各類資本工具的合格標準,提高了次級債券等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允許商業銀行將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計入銀行資本,並對國內銀行已發行的不合格資本工具給予10年過渡期。(三)擴大資本覆蓋風險範圍。除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外,將操作風險也納入資本監管框架。明確了資産證券化、場外衍生品等複雜交易性業務的資本監管規則,引導國內銀行審慎開展金融創新。(四)按照審慎性原則重新設計各類資産的風險權重。下調小微企業貸款和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引導商業銀行擴大小微企業和個人貸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務實體經濟。下調公共部門實體債權的風險權重,適度上調商業銀行同業債權的風險權重。(五)合理安排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以利於保持適當的信貸增速。

  會議強調,銀行業保持穩健運行對於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至關重要。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穩步推進改革開放,資本實力和風險防控能力持續增強,為成功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促進經濟金融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發揮了關鍵作用。制定實施《管理辦法》,強化商業銀行資本約束機制,是貫徹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銀行業監管、深化銀行業改革的重大舉措,對於提升我國銀行業穩健度,防範系統性風險,促進商業銀行轉變發展方式,增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增強銀行業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要求,有關方面要密切配合,積極穩妥實施好《管理辦法》,尤其要加強監管政策與産業政策、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配合協調,兼顧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防範金融風險、實施國際規則的要求,把握好工作的節奏和力度。各商業銀行要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合理調整資産結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不斷提高服務實體經濟的水平。要加強金融系統各個領域、各個環節的風險防範,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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