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只是他們的猜測,最終的結果還要經過法醫鑒定後才能揭曉。
難道真的是有人貪財害命,將老人害死在醫院的地下室裏了?警方經過法醫鑒定,最終得出結論:未見明顯外傷,不屬於刑事案件。但何家人認為,這件慘事的發生醫院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2011年 4月 25日,在雙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
何家人認為,老人到醫院就醫,醫院就應該保障老人的人身安全,但由於醫院管理不善,所以導致了老人誤入醫院沒有任何標識和照明設施的地下三層,最後身亡。
另外,何家人認為,事發後在尋找過程中,醫院並沒有告知有地下三層,也就沒有盡到該盡的告知和積極尋找義務,這才使得老人沒有得到及時的發現和救助。
何家人還還提到,如果醫院當天的錄像是完好運行的,也許就不會發生這麼悲慘的事了。
原告方代理律師:察看監控錄像時發現二樓的監控設備沒有攝像頭,門口的探頭指向了醫院門口的墻上,沒有照到醫院大門
何家人的代理律師説,就算醫院在以上幾個方面都不存在問題,那也應該承擔責任。
原告方代理律師:死者屍體在11個月以後才被人家發現,這足以説明醫院在管理過程當中存在著嚴重的漏洞,
接受採訪時,東方醫院的楊書記説,醫院作為救死扶傷的醫療機構,他們希望每一個患者是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中完成就診,所以
東方醫院 醫院楊書記:我們的心情跟家屬一樣的,一樣的 我想這個所有的醫務工作者我想應該是跟我的想法一樣,都認為是很遺憾的一個事情。
可是,對於何家人的指責,東方醫院又覺得自己很委屈。他們解釋説醫院在唯一可以通往事發地點的那條通道的樓梯處設有禁止通行的標識,而且地下二層的下行樓梯處也安裝了一個柵欄門,應該説給予了足夠的提示。對於何家人提出的醫院根本沒有帶他們到事發地點尋找過這一質疑,東方醫院也給出了自己的説法。
東方醫院保衛處長:我們當時尋找的那個組織是兵分兩路,一路人呢就帶著家屬走,一路人呢就是單獨的查找,但是肯定是沒有帶著家屬走到那兒。
保衛處長還解釋説,發現屍體後他們帶著警察和家屬去事發地點,是為了節省時間抄的近路,何家人沒有看到那些標識和柵欄也不奇怪。
保衛處長:依然走的是我帶他們第一次走的這個負一層,因為當時我的目的是抄近(路)
對
保衛處長:這個人怎麼能走到這兒來呢 尤其這個人走到這兒來,他怎麼會
東方醫院的保衛處長説,他們那棟樓從空中俯視是一個Y字形的結構,在這個Y的一撇一捺處有一個半圓,這個半圓就是門診區域,一共有三層,這三層的結構完全一樣而且地下是不相通的。Y的一撇一捺分別是醫院的西北支和西南支,
保衛處長:這個(1)通道其實是可以通到事發地點的,所以我們平時通道夠了呢 這個就給它鎖上了,它平時是有工作人員的,而且也鎖著的。
保衛處長説,1通道位於醫院的西北支,雖然可以直接到達事發地點,但由於平時是鎖著的,所以
保衛處長:這個(2)通道只能下到,最多下到負一層,負一層職工食堂,由於職工食堂是操作重地,我們也是加鎖的,到不了。
保衛處長説,2通道和3通道位於半圓部分,雖然這幾個通道可以直接上下門診的1、2、3層,但和地下是不通的,所以不能直接到達西北支的地下三層。
根據東方醫院的解説和我們的實地考察,在醫院的門診區域從一層到三層都不可以直接到達事發地點,從門診一層出去到外面,然後從西北角的一個小門進去可以達到事發地點。但是那個小門平時鎖著,沒有鑰匙根本不可能進入。如果是這樣,那就更奇怪了,一個將近80歲的老人,還患有帕金森病症,行動緩慢,他當時是走哪個通道來到地下室出事地點的呢?
東方醫院保衛處長:我們現在也猜測不到老人是怎麼走到那兒去的,如果要真是猜測到了這個悲劇也發生不了了。
雖然沒法準確地猜到
保衛處長:事後分析呢 我們猜測呢,就是從這個西南支這個(4)通道,
保衛處長推測,可能當天
保衛處長:六層到十二層的病房這個通道是能夠通到事發地點的。目前的推測這種可能性最大。
當然,東方醫院保衛處長給出的説法也只是他自己的推斷,到底老人當時是怎麼到達事發地點的,現在仍是一個謎。但無論事情的真相是什麼,東方醫院都認為,對這一類的糾紛,有時他們真的覺得很無奈。作為提供醫療服務的開放性場所,他們無權對來到醫院的人員進行強制的檢查和人身自由限制。
被告方代理律師:被告既無設置隔離和限制通行的權力,也無限制何全生行動自由的權力,因此何全生到達且停留在事發地點是其自身自主,自由行動的結果,與被告無關。
醫院説,在他們目前現有的條件下,他們已經盡可能配備了最多安全保障人員,他們根本不可能做到讓每一個外來人員都有專門人員進行安全保衛。
東方醫院 楊書記:因為你想我們每天五千多的門診量,我們全院的醫生大概是三百多人,護士四百多人,當然這七百多人不只是為五千多的門診病人服務,我們還有病房,我們還有其他的服務區域,
採訪中我們了解到,近幾年醫療機構與患者及其家屬,産生的非醫療糾紛案件有很多,這裡面涉及最多的就是醫療機構的安全保障責任問題。比如説,患者在醫院裏丟錢了、還有些患者在醫院裏輕生自殺等等,之後多半會進行一場民事訴訟。採訪中,一些北京的醫療機構説,他們每天要接待來自全國各地的患者,本來就在醫療資源配置方面捉襟見肘了,還不得不騰出很多精力去解決這類糾紛,這讓他們感到壓力很大。那麼,醫院究竟應該怎麼做才算是盡到了安合保障義務了呢?就這個問題,我們採訪了專家。
中國人民大學 張新寶教授:那麼針對任何一個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是群眾活動的組織者而言,它具體情況不同,所涉及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呢也不是完全一致的,那麼一般説來呢,我們會用一個理性人或者説一個善良的管理人這樣的標準來判斷它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比如説其他的醫療機構在相同的條件下會做出什麼樣的合理反應,採取什麼樣的措施,如果説你也跟人家一樣能夠做到,那麼就是沒有過失的。相反呢,人家大多數都能做到,比如説地濕了之後馬上能夠進行處理,如果你不能夠迅速地進行處理,使病人滑倒了,那麼你就可能是有過失的,也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那麼,像東方醫院遇到的這起糾紛,他們是否應負有責任呢?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法官還需要根據雙方提交證據的情況進行判斷,最終的結果還要等一段時間才能揭曉。但我想,無論這起案件的結果會怎樣,對於東方醫院還有其他醫療機構都會有一定的啟示作用,患者越多、就診量越大,就更要多加注意就診患者及家屬的人身安全,儘量避免類似的事件及法律糾紛。同時呢,由於去醫院就診的患者較多,人員繁雜,對於家裏有老人的家庭,在老人去醫院就診時,最好由年輕的子女陪著,儘量避免意外的發生。好,感謝收看,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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