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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日曆——“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5日 17: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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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標誌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定於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導引
       【消費者權益定義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後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係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依照社會經濟運行的需要和市場上消費者的主體地位,制定明確的立法,這就使消費者權益不僅是一種公共約定和共認的規範,還得到了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國際消費者聯盟就已確定了消費者有下列基本權利: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獲得教育權、結社權、人格尊嚴與民族風俗習慣獲得尊重權、監督權

       另外,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消費者不僅是市場的主體,而且是國家社會的主人。

       【節日介紹
       【歷史由來

       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同時,選擇這樣一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範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

       我國自1987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國各地消費者組織都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隆重的紀念活動,運用各種形式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成果,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成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

       【節日運動

       消費者運動,指的是在近、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消費者為爭取社會公正,維護自身權益,同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進行鬥爭的一種有組織的社會運動。起初,在歐美一些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一些企業無視消費者利益,生産和推銷劣質産品,使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如美國就曾出現過在食品、藥品中加入許多有害物質,損害消費者的健康乃至生命。

       當時,芝加哥的肉類食品加工業的衛生狀況也非常令人擔憂。正是因為如此,有人提出對食品、藥品進行檢驗的主張。在這種情況下,廣大消費者逐漸形成共同意識,要與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進行鬥爭,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認識到憑個別消費者的力量無法對抗有組織的企業者,必須團結才能産生力量。於是,消費者運動便應運而生。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後,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

       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4年12月 26日成立,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成為正式會員世界性的消費者運動引起了聯合國組織的重視。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的代表已被吸收並成為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工業發展組織、糧食組織和貿發會議等機構中的顧問和聯絡員,代表消費者並反映他們的利益,參加有關會議和文件的制定。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敦促各國採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