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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委託理財自食其果 投資者更需“守土有責”

 

CCTV.com  2010年01月07日 10:1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上海證券報  

  ⊙記者 馬婧妤

  黃先生作為一名普通投資者,在申請設立資金賬戶,並簽訂《證券經紀業務協議書》之初,或許並未對這幾頁薄紙上包括規則説明、風險揭示在內的內容給予足夠的重視;小夏作為一名投資顧問,從第一次替黃先生下單到後來利用其賬戶擅自買賣股票,並因大額虧損,走向自殺的深淵,或許也只是起于一念之差。

  而由此引出的投資者應當如何規範參與證券市場投資的問題,卻值得深思。

  違規私下委託操作引發越權交易

  大戶黃先生在某證券公司營業部(下稱“營業部”)交易多年,因為投入資金較多,營業部指定職員小夏為黃先生提供股票交易相關聯絡服務。長期的聯絡使黃先生對小夏的信任日益增加,雖然營業部多次提醒黃先生妥善保存密碼,不能委託員工進行操作,但為了方便,黃先生還是授權小夏設立了交易密碼,採取黃先生下達交易指令,由小夏按指令進行股票買賣和資金轉賬操作的方式進行交易。

  小夏獲得交易密碼後,一開始只是按照黃先生的指令進行操作,隨著市場行情的變化,看到黃先生賬戶上有大量閒置資金,小夏不僅動起了打打交易量的心思,還心存僥倖,認為自己“不單純是打交易量,也儘量做做差價”,讓自己和客戶都賺錢,可以兩全其美。自此,小夏開始擅自在黃先生賬戶上大量買入、賣出股票,以獲取佣金提成。

  2008年初,黃先生從他人口中聽説,他的賬戶內經常發生大額頻繁交易,他起初並未重視,認為小夏不會將自己的交易密碼洩露給他人,小夏自己也不會做翻炒股票的事情。但為慎重起見,黃先生2008年1月31日向小夏索要了交易單,小夏提供了匯總對賬單,由於未看到交易明細,黃先生未發現異常。

  2008年6月,黃先生使用賬戶密碼,第一次看到自己賬戶內股票交易的真實情況——大量頻繁交易,以及由此産生的鉅額印花稅與交易手續費支出等損失698萬元。黃先生此時才明白,自己貪圖一時方便,釀造的是一杯苦酒。

  隨後,黃先生一紙訴狀將小夏所在的營業部告上了法庭。認為小夏作為營業部職員,本應按照其指令進行股票交易,但越權擅自委託,造成鉅額損失,營業部應承擔相關責任。

  厘清權責 違規者自食苦果

  法院受理了黃先生一案,並將案件爭議的焦點厘清為兩點:一是營業部在接受黃先生委託代理股票交易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二是上述過失是否為造成黃先生損失的原因及損失應當如何負擔。

  根據法院調查確認,黃先生開戶時與營業部簽訂了《證券經紀業務協議書》及《風險揭示書》,其中明確提示,“投資者應當妥善保存交易密碼,投資者密碼失密可能造成損失,由於密碼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失客戶需自行負擔”;“營業部員工無權從事受託理財業務,客戶不應與營業部員工簽署任何形式的該類協議,否則由客戶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風險”;“客戶應當在交易委託指令下達後三日內查詢交易結果,如有異常應立即提出質詢”。

  而營業部在黃先生前去辦理業務時,也多次當面對其進行了提醒。黃先生將密碼告知小夏,私下委託小夏操作賬戶,並長期忽視查詢交易結果的高風險行為,違反了與營業部的協議約定。

  證據表明,該營業部《員工守則》、《盡職承諾書》等規定均明令禁止員工進行委託理財,小夏替黃先生買賣股票,屬於營業部不知情的情況下,黃先生與小夏的私下交易,並非營業部指令小夏所為或小夏崗位職責範圍內的職務行為。直至黃先生獲知小夏擅自利用其賬戶實施大量交易之後,他們仍繼續向營業部隱瞞交易內情。

  法院認定,小夏利用密碼下達委託指令是造成黃先生稅費及價差損失的直接原因,而小夏之所以掌握密碼,是由於黃先生主動提供,而非利用職務便利,採取不當手段盜取。任何掌握黃先生密碼的人員都可能實施與小夏相同的行為,小夏並不因其具有營業部職員的身份而擁有更多便利。

  綜合有關因素,法院認為,黃先生在從事證券交易的過程中,違反與營業部的合同約定委託小夏進行股票交易,且沒有及時查詢交易結果,是造成其損失發生及擴大的根本原因。營業部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無違約行為,對於相關損失的發生也沒有責任,因發生違反合同約定行為而造成的損失,應由黃先生自行承擔。

  法院最終駁回了黃先生要求營業部賠償損失並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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