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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部發佈經營者集中申報和審查辦法

 

CCTV.com  2009年11月28日 09:2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記者27日從中國商務部獲悉,商務部日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制定並公佈了和,就經營者集中申報、執法機構受理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程序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據介紹,《申報辦法》和《審查辦法》規定商務部是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執法機構,承擔受理和審查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具體執法工作。

  《審查辦法》規定,為消除或減少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提出對集中交易方案進行調整的限制性條件。限制性條件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包括:剝離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部分資産或業務等結構性條件;參與集中的經營者開放其網絡或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包括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産權)、終止排他性協議等行為性條件;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根據《審查辦法》,商務部和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均可以在審查過程中提出對限制性條件進行修改的意見和建議。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商務部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産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並對經營者履行限制性條件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應當按指定期限向商務部報告限制性條件的執行情況。

  《審查辦法》規定,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未依限制性條件履行規定義務的,商務部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商務部可以依照《反壟斷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申報辦法》規定,相同經營者之間在兩年內多次實施的未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應當視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發生時間從最後一次交易算起,該經營者集中的營業額應當將多次交易合併計算。

  此外,《申報辦法》和《審查辦法》規定,商務部、申報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於在經營者集中申報前商談、申報審查工作和經營者集中審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申報辦法》和《審查辦法》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責編:龐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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