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對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現解讀如下:
當前,一些納稅人出於謀利或者其他目的,將所承租房屋轉租給第三方賺取租金差價的情況時有發生,針對這類現象,國家稅務總局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對個人轉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作了明確規定。考慮到個人轉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財産租賃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確規定,轉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同時,為便於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納稅人必須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憑據,否則,不允許扣除租金。
此外,為便於政策銜接,對財産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次序問題也重新進行了明確,即:在計算財産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應首先扣除財産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其次扣除個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産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最後減除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即經上述減除後,如果餘額不足4000元,則減去800元,如果餘額超過4000元,則減去20%。
國家稅務總局的這項規定不僅規範了稅收政策,減輕了個人承租房屋再行轉租的稅負,同時規範了稅收管理,有利於減少稅收流失。
文件鏈結:
關於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39號
成文日期:2009-11-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規範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個人取得轉租房屋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將承租房屋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財産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取得轉租收入的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有關財産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次序調整為:
(一)財産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産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四)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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