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下發《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明確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根據《通知》,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也將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納入工資管理後,意味著這部分“補貼”收入就不再是“職工福利費”,而進入“計稅工資”範疇。而根據國家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不計入稅前工資總額的。
《通知》還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定義: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見右表)。
《通知》還規定,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逐步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結合企業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對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
《通知》強調,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對以本企業産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要嚴格控制。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産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
不計稅的“福利費”是這些
(一)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於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五)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其他符合規定的費用。
工資接近個稅起徵點者受影響最大
我省有關稅務專家表示,這部分費用如果計入工資收入,可能會導致部分職工多繳個人所得稅。比如一家單位的于小姐,公司每月發給她800元的交通、通訊補貼。根據規定,這800元補貼應該和她的3000多元的工資收入合併繳稅。而這個規定可能對那些正好卡在個稅起徵點下的職工最為“不利”:比如工人李某原來每月工資1500元,達不到起徵點,但單位給他的500元交通和通訊補貼納入工資總額的話,他就夠上繳稅的“門檻”了,必須繳納個稅。
我省稅務專家表示,交通補貼和通訊補貼納入工資總額計算,對大部分人影響並不是太大,因為一般單位、一般職工每個月的交通通訊補貼也就幾百元,在個稅起徵點提高後,這幾百元對大部分人來説不太可能會提高納稅額度,即使真的多繳稅可能也就幾十元左右。不過此前也聽聞有個別單位以車改為名,動輒給高層領導發放數千元的車補和通訊補貼,這部分補貼若全部計入工資總額,繳稅將非常可觀。
另有一説
雖是強調舊規,
但釋放個稅趨緊信號
業內專家告訴本報記者,其實根據我國個稅有關規定,這部分補貼本來就應該納入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徵稅。新華社也強調這次的通知是“明確”以前的規定。
對於財政部為何在此發文“明確”將以貨幣形式發放的交通和通訊補貼從福利費中剔除並納入工資總額,有關人士表示這是個稅徵收趨緊的信號。此前雖然交通補貼和通訊補貼應該納入工資總額繳稅,但是很多單位在代收代徵時,往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或者因為理解偏差,出現了漏稅的情況。
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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