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保險監管者還是保險公司,都希望建立起一整套更為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其中,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水準成為一個關鍵點。在近日舉行的保險公司風險管理論壇上,業界高管與學界專家一致認為,償付能力Ⅱ(SOLVENCY Ⅱ)作為歐盟正在推出的一整套全新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理應引起中國保險業的高度關注。
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保險監管包括三大方面,即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其中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核心,這是由保險監管的核心目標決定的。該負責人説,保險監管的核心目標是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而保險消費者的核心利益是保險保障權或保險金領取權。如果保險消費者在申請領取保險金時,保險公司不具有相應的償付能力,那麼保險消費者的核心利益就失去保護,保險監管的核心目標也就無從實現了。
新華人壽總精算師、産品中心主任楊智呈介紹,歐盟正在推出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Ⅱ體系,從監管角度出發監測評價保險公司的風險,最大目標是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中國保監會目前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監管時,實施的是償付能力Ⅰ體系。那麼償付能力Ⅱ體系,與償付能力Ⅰ有何差別呢?
安聯集團從慕尼黑總部派駐中德安聯人壽(601628,股吧)保險公司的首席風險官(CRO)郭建益告訴記者,償付能力Ⅱ與償付能力Ⅰ之間存在根本不同,具體的表現在於:償付能力Ⅰ沒有合理考慮資産負債間的相關性,也沒有客觀地將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具體考慮在內,而償付能力Ⅱ則提出了基於實際風險的、保持各地區不同市場之間一致性(即市場一致性)的償付能力要求,以此鼓勵保險公司實施全面的風險管理。
郭建益認為,償付能力Ⅱ的“市場一致性”主要體現在與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特別是其中有關公允價值的計量保持了一致,從而保證了在歐盟組織內各國各地甚至全球其他地區符合這些國際準則的監管機構所廣泛採用的可能性。當然,這其中也包括中國。
那麼,中國的保險市場何時能夠實現償付能力Ⅱ的監管標準?對於這個問題,業界權威人士莫衷一是。
合眾人壽風險管理部總經理湯洪洋認為,以中國的現狀很難實施償付能力Ⅱ。其原因在於,償付能力Ⅱ的標準通過“執行、控制、披露”這三大支柱將保險公司可能遭遇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保險風險等明示出來,並加以監控。但國內目前在信用風險方面存在諸多問題,難以得到有效解決,比如資産價值的評估與認可。此外,保險公司精算模型的參數選擇、風險整合的實施都難以獲得有效突破。
但有著多年風險管控經驗的郭建益卻認為,償付能力Ⅱ距離中國並不遙遠。他表示,償付能力Ⅱ真正實施的時候肯定會面臨各種各樣的難點和羈絆,但“風險管理是一種管理行為,操作者可以説不需要專門的精算背景和投資背景,相比而言更需要的是他與保險公司內部其他各相關部門的協同合作。”因此,實施償付能力Ⅱ監管時,各相關業務部門在風險管控方面所採用的配套機制顯得更為重要。
楊智呈預測,償付能力Ⅱ應該可以在近兩年進入中國並得到實施。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李朝峰博士也表示,中國保監會當前實施的償付能力Ⅰ,經過幾年的轉型,可以過渡到償付能力Ⅱ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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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