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證監會發佈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該規定主旨是引導投資人長期投資,增列短期交易的贖回費,其中買了開放式基金不到一個月就贖回的投資者,可能要被加收懲罰性贖回費。對此,部分基民表示,無論是申購還是贖回是基民的基本權利,贖回加收費實際上是限制了投資人的自我風險控制。
一個月贖回基金要多交費
據了解,新規定內容主要包括鼓勵後端收費,增列短期交易贖回費,規範尾隨佣金等,實施時間暫定為發佈之日起三個月。新規定鼓勵基金公司採取後端收費模式,隨著投資者持有時間的延續,手續費會不斷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為零,可以降低基金長期投資人的交易成本。同時,增列了短期交易的贖回費,以抑制短期交易。《管理規定》中嚴格規定對於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贖回金額1.5%的贖回費;對於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贖回金額0.75%的贖回費。
投資基金綜合費率將下降
此外,新規定還對銷售費用在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之間的分配進行了規範,禁止基金公司向銷售機構支付基金銷售的一次性獎勵,允許基金管理人依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維護費,即尾隨佣金,用於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産生的相關費用。由於一次性獎勵以基金交易為基礎計算,而非以投資者擁有的基金量為基礎,這種激勵機制可能誘發銷售人員引導投資者頻繁申購贖回基金,所以新規予以禁止。
激勵費用要能夠陽光化
昨日記者電話採訪了好買基金研究中心專家張茹,她認為,在當前的市場格局下,銀行渠道佔有絕對的強勢,基金公司在銷售時都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予以激勵。而原有的激勵很多是一次性的並基於交易量收取,這在實際操作中就存在很大的利益衝突,銀行的客戶經理難免會有過度推銷的傾向,引導投資者快進快出,從而産生交易量。而意見稿中規定“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當以保有量為基準時,原有的問題就可以得到一定改善。意見稿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年度報告中披露從基金財産中計提的管理費、託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的金額,並説明管理費中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的客戶維護費總額。”這就使客戶服務費能夠陽光化。
基民自我風險控制被限制
《徵求意見稿》公佈前已經在行業內進行了多次意見徵集,並將自正式發佈起3個月內正式實施。記者昨天採訪了一些基民,大部分基民表示新規影響不大,因為買了基金很少有一個月贖回的;也有個別基民認為,證監會此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資人的自我風險控制,同時也制約了購買基金人的糾錯權利。無論是申購還是贖回是基民的基本權利,即使到銀行存定期也還可以隨時取出來,限制贖回的做法涉嫌違反公平公正基本原則。在目前基金經理贏利水平低下的情況下,如果限制短期買賣行為,只能説是限制了購買基金人的糾錯權利,限制了投資人的自我風險控制。
鏈結:買基金巧選收費方式
基金的收費方式分為前端收費和後端收費。前端是指在購買開放式基金時就支付認(申)購費用,後端則是在購買時不支付認(申)購費用,而是等到贖回時才一次性付費。在實際買基金時,工作人員很少主動向基民提示兩種收費的不同,如果不選擇則會默認為前端收費。其實,如果基民們能夠選擇適合的購買方式,則會節省投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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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