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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一個月內贖回基金可加收懲罰性贖回費

 

CCTV.com  2009年10月14日 08:5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證券報  

  

  中國證監會13日發佈《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擬鼓勵後端收費模式,引導投資人長期投資,增列短期交易的贖回費,抑制短期交易,規範尾隨佣金,建立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機構的共贏機制。對投資者而言,《管理規定》並沒有增加費用水平。

  根據《管理規定》,申購費(認購費)的費率不得超過申購金額的5%,可以採取在基金申購(認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模式,也可以採取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後端收費模式。雖然最高檔前端收費通常低於最高檔後端收費,但隨著投資者持有時間的延續,手續費會不斷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為零,可以降低基金長期投資人的交易成本。

  《管理規定》增列了短期交易的贖回費,抑制短期交易。過度交易行為通常會攤薄長期投資人的既有收益,還可能會干擾基金經理正常管理其投資組合,侵害長期投資者的利益。《管理規定》允許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對一週、一月內贖回的基金持有人設定較高的贖回費率標準,並且不低於贖回金額1.5%或0.75%,並將此類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産。

  《管理規定》還規範了尾隨佣金,建立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機構的共贏機制,維護銷售市場秩序。由於一次性獎勵可能帶來利益衝突,《管理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銷售機構支付一次性獎勵,允許基金管理人依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維護費(尾隨佣金),用於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産生的相關費用。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管理規定》旨在保護中小投資人的利益。雖然提高了短期基金交易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但由於《管理規定》要求持有期在30日以內的贖回費全部計入基金財産,因此,對大部分堅持長期投資的持有人來説還可從中獲益,同時還避免了一些機構投資人運用資金優勢進行短期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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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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