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16日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訂)》,主要增加了創業板發行人的特別信息披露要求等內容。該所6月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2009年修訂)》同時廢止。
此次修訂增加的相關主要內容,一是提示在指引中明確規定只適用於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對在該所主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的發行人不適用。二是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要求發行人在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前,將上市公告書全文披露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將上市公告書的提示性公告刊登在至少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指引亦對提示性公告披露內容予以規範。三是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在上市公告書顯要位置作特別聲明與提示:“本公司股票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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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