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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規定徵求意見稿[全文]

 

CCTV.com  2009年09月05日 07:5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06年第36號令),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其境內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代為辦理本規定所要求的相關手續。

    第三條 合格投資者和託管人應當遵守中國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投資額度、資金賬戶、資金收付及匯兌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 投資額度管理

    第五條 國家對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實行額度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單個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額度,鼓勵中長期投資。

    第六條 合格投資者申請投資額度、開立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託管人及合格投資者提交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的內容包括: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資金來源説明與投資計劃、合格投資者在鎖定期內不撤資的承諾函等,並附《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樣表見附表一);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三)經境內公證的合格投資者對託管人的授權委託書;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格投資者申請增加投資額度的,除提供上述第(一)、(四)項材料外,還需提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外匯登記證》)和已有投資額度在境內的投資情況説明,內容包括:資産配置及變動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合規履行情況和股票交易平均換手率等。

    第七條 單個合格投資者申請投資額度每次不得低於等值2000萬美元,累計不得高於等值10億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經濟金融形勢、外匯市場供求關係和國際收支狀況等對上述限額進行調整。

    合格投資者在上次投資額度獲批後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增加投資額度的申請。

    第八條 合格投資者應在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匯入投資本金,未經批准逾期不得匯入。在規定時間內未足額匯入本金但超過等值2000萬美元的,以實際匯入金額作為其投資額度。

    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為非美元貨幣時,應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各種貨幣兌美元折算率表計算匯入的等值美元投資額度。

    第九條 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政府和貨幣管理當局等合格投資者,以及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為3個月;其他合格投資者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為1年。

    合格投資者的投資本金鎖定期自其足額匯入本金之日起計算;未在規定時間內匯足本金的,自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6個月後開始計算。

    上述所稱“開放式中國基金”是指在境外以公募形式發起設立,且至少70%以上基金資産投資于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開放式中國基金後20個工作日內,應將基金招募説明書和基金驗資報告原件及其核心內容中文譯文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上述所稱“投資本金鎖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資者將投資本金匯出境外的期限。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十條 合格投資者憑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額度批復文件,可以在託管人處為自有資金或符合條件的客戶資金分別開立一個外匯賬戶和一個對應的人民幣特殊賬戶。

    合格投資者設立開放式中國基金的,每只開放式中國基金應單獨開立一個外匯賬戶和一個對應的人民幣特殊賬戶。

    託管人應在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託管人所在地外匯局備案,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正式託管協議、為合格投資者領取《外匯登記證》。

    第十一條 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的收入範圍是:合格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利息收入、從合格投資者人民幣特殊賬戶購匯劃入的資金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是:結匯劃入合格投資者人民幣特殊賬戶的資金、原路匯回境外的資金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其他支出。

    合格投資者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入範圍是:從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結匯劃入的資金、出售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是:買入規定的證券類等産品的支付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支付託管費、審計費和管理費等有關稅費、購匯劃入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的資金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合格投資者的自有資金賬戶、客戶資金賬戶及其開放式中國基金賬戶之間不得進行資金劃轉,同一合格投資者多只開放式中國基金賬戶之間也不得進行資金劃轉。

    第十三條 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的存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1個月內變現資産並關閉其在託管人處開立的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其相應的投資額度同時作廢:

    (一)證監會已收繳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二)合格投資者在投資額度獲批後6個月內匯入的投資款低於等值2000萬美元的;

    (三)合格投資者因將投資撤回境外,使得人民幣特殊賬戶和外匯賬戶剩餘本金之和低於等值2000萬美元的;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本規定取消合格投資者原有投資額度的;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託管人應在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關閉後5個工作日內向託管人所在地外匯局備案,並將《外匯登記證》繳還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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