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4日發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稱,擬將單家QFII機構申請投資額度的上限由8億美元增至10億美元;將養老基金、保險基金、開放式中國基金等中長期QFII機構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縮短至3個月。
證監會公開信息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共有86家機構獲得QFII資格。分析人士表示,若以每只QFII提高2億美元投資額簡單估算,新規實行將為市場帶來172億美元增量資金。
外匯局相關人士介紹,與2002年出臺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相比,《規定》新充實的內容主要涉及吸引中長期資金,便利投資運作和風險控制,以及強化資金匯兌管理與統計監測等三個方面。
《規定》明確了國家對QFII投資實行總額管理,並鼓勵中長期投資的政策原則。它具體明確了申請投資額度的限額和時間要求,將單家QFII機構申請投資額度的上限由8億美元增至10億美元;將養老基金、保險基金、開放式中國基金等中長期QFII機構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縮短至3個月,其他機構投資者的本金鎖定期設定為1年;為確保額度申請人和使用人一致,對於違反規定轉讓或轉賣投資額度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明確了處罰原則。
同時,為滿足保護QFII客戶資産安全性和獨立性的要求,允許QFII機構為自有資金、符合條件的客戶資金及發起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分別開立賬戶,並禁止不同性質的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
為便利QFII機構投資運作,適應開放式基金的運作特點,《規定》允許QFII發起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在投資本金鎖定期結束後,將每月申購和贖回的軋差凈額匯入或匯出,並明確了開放式中國基金的額度管理原則。
此外,《規定》規範和簡化了審批程序和手續,合併了批准投資額度與賬戶開立的審批環節;明確了QFII本金、收益匯出的程序;大量簡化了有關申請材料;將投資收益匯出和開放式中國基金的資金匯出入審核權下放至QFII託管人所在地外匯分局;進一步完善了QFII投資涉及的資金匯兌報告制度;明確了QFII機構及其託管人相關違規行為的處罰原則和依據。
《規定》保留了外匯局根據我國經濟金融形勢、外匯市場供求關係和國際收支狀況等調整QFII投資額度限額以及資金匯出入安排的權利。外管局人士介紹,目前QFII額度已批出約150億美元。(記者 任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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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