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圈定基金評價“八不準”
評價機構應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需備案評價方法和內控制度
市場上眾多的基金評價行為將受到監管部門的規範。證監會13日公佈《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基金評價機構的評價方法、信息採集、發佈方式及行為進行規範,明確了從事基金評價業務的八種禁止行為。《暫行辦法》自發佈之日起至8月28日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暫行辦法》,基金評價機構應註冊成為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並向證監會備案基金評價方法和內部控制制度等相關文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不得引用或發佈不具備證券業協會會員資格的機構提供的基金評價結果。
《暫行辦法》明確了從事基金評價業務的禁止行為。禁止行為包括:對不同分類的基金進行比較、對同一分類中包含基金少於10隻的基金和成立期少於36個月的基金進行基金評級、對處於建倉期的基金進行基金評價、評級期間少於36個月、基金評級的更新間隔少於3個月、單一收益指標排名(包括具有點擊排序功能的網站或諮詢系統數據列示)的排名期間少於3個月、單一收益指標排名的更新間隔少於1個月。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此次規範基金評選在監管方法上沒有採取單純的設定準入門檻的方式,而是由證券業協會實施自律管理,強化業務規範。
首先,要求基金評價機構在從事基金評價業務時,使用公開披露的信息,注重對基金的長期評價,綜合評價基金的收益和風險,公平對待所有評價對象,保證基金評價方法的一致性和評價結果的客觀準確。
其次,為強化對基金評價機構和人員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基金評價機構和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媒體如需要進行基金評價也應成立相關機構並向協會備案。
第三,規定了基金評價業務應當遵循的業務規則,主要包括:基金評價機構應當有完善、系統的理論基礎、標準和方法,其不僅應對基金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析,而且要對基金業績形成的原因進行分析;基金評價機構應將基金評價標準、評價方法和程序報證監會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並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向社會公告。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徵求意見結束後,證券業協會將發佈相關細則,辦法正式實施後協會將公佈備案的機構名單。他透露,目前市場上符合上述標準、有一套完整評價體系的基金評價機構有3-5家。評價機構向證券業協會備案評價辦法等文件時,如果不符合證監會及協會相關規定,或評價方法體系等與其他機構重復,協會將拒絕備案。(記者 蔡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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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