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一規範企業國有産權交易行為,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25日發佈《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操作規則》,這也標誌著國內産權交易市場走向規則統一的時代。
規則共分八章,主要確定了六大交易環節的基本內容,包括國有産權轉讓申請受理、轉讓信息發佈、受讓意向登記、組織轉讓交易簽約、結算交易資金和出具交易憑證等具體環節。
今年3月,國資委曾出臺規則的徵求意見稿。意見稿由國資委組織京、津、滬、渝4地國資委和産權交易機構聯合擬定。與徵求意見稿不同,最終出臺的規則將適用範圍從四大交易所擴展到全國省級以上産權交易機構,將有力推動各地産權交易市場在操作規則上的統一。
為了避免出現國有産權轉讓價格低於凈資産,轉讓中出現暗箱操作等現象,規則規定,企業國有産權轉讓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於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産評估結果。
規則特別指出,國有産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産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産權交易機構終結産權交易。
為了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規則要求,産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産權交易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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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