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郭敬明 中新社發 趙永亮 攝
上海的資深出版人彭倫,不久前逛書店時,無意間看到了一本郭敬明主編的《最小説》。不過一看讓他大為吃驚。因為印在最後一頁上的“稿件授權聲明”中,滿目都是霸王條款。
彭倫看到聲明裏有一項叫“全權許可”的條款,上面赫然寫道“《最小説》書係有權利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紙媒體、網絡、光盤等介質)編輯、修改、出版和使用該作品,而無須另行徵得作者同意,亦無須另行支付稿酬。”這是一張賣身契。此外,在“全權許可”條款之後,緊跟著的就是一條“獨家使用權”。該條款規定,未經過郭敬明公司的書面同意,作者不能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使用該作品。彭倫認為,這些條款極不合理,因為按照慣例,《最小説》作為一本雜誌,只有作品的發表權,而無權干涉作者對作品的其他處理,尤其是長篇小説。
記者昨天就此請教了知識産權律師吳冬,他明確指出,這就是霸王條款。因為郭敬明所宣佈佔有的作者權利,都是著作權法規定作者本應該享有的權利。而郭敬明方面則表示,許多作者是完全出於自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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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谷立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