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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公司須對傳聞明確表態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5月10日 07:37 來源:

     
    [內容速覽]不得使用募集、信貸資金進行證券投資

  □本報記者 莊少文

  深交所日前發佈兩個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號──證券投資及第5號─傳聞及澄清,對上市公司證券投資行為以及針對市場傳聞所作出的澄清公告進行規範。

  近期不斷有公司提出利用閒置資金參與新股申購以及其他證券投資,引起市場及監管機構的高度關注。為確保上市公司證券投資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完整,規範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的決策程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深交所出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號──證券投資》。

  4號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應合理安排、使用資金,致力發展公司主營業務,不得使用募集資金和銀行信貸資金進行證券投資。公司應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相關的內控制度,董事會、股東大會應慎重作出證券投資決策,嚴格控制投資風險。指引還明確了上市公司證券投資需要提交的具體文件,履行的相關審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

  4號指引明確,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應在投資之前經董事會審議批准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或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司在投資之前除按照前款規定及時披露外,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公司還應向投資者提供網絡投票渠道進行投票。

  為防範和減少市場傳聞對證券交易的影響,規範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深交所出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號──傳聞及澄清》,對上市公司與證券分析師和媒體的溝通、保密、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提供信息等行為進行規範。

  5號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應針對傳聞的起因、傳聞內容是否屬實、結論能否成立、傳聞的影響、相關責任人等事項進行認真調查、核實。上市公司應在對傳聞調查、核實基礎上編寫澄清公告,公司應在澄清公告中就傳聞是否屬實發表明確意見。確有充分理由無法判斷傳聞是否屬實的,公司應説明前期核實的情況、公司無法判斷的理由及公司有無進一步核實的計劃等。上市公司認為傳聞存在造謠、誤導性報道、誤導性分析的,澄清公告除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披露外,還應將其刊登于深交所網站的指定欄目。

  證券日報

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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