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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4月26日 07:47 來源: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證券交易所,是指在境外設立的股票交易所、證券自動報價或電子交易系統或市場。

  本辦法所稱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處),是指境外證券交易所在中國境內獲准設立並專門從事聯絡、推介和調研等非經營性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主要負責人稱首席代表。

  第三條代表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代表處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依法對代表處進行審批和監管。

  第二章 申請與設立

  第五條申請設立代表處的境外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與中國證監會簽訂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係;

  (三)申請人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設立或認可;

  (四)申請人設立二十年以上,運作穩健規範,財務狀況良好;

  (五)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申請人只能申請設立一個代表處,申請時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證監會的申請書;

  (二)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同意申請人設立代表處的意見書或其他有關文件;

  (三)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經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的公證機構公證或經中國駐該國或地區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的營業執照或合法開業證明的複印件;

  (四)交易所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

  (五)董事會(理事會)成員名單、管理層人員名單;

  (六)最近三年的年報;

  (七)代表處設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設立的目的、必要性、工作規劃、內部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管理制度等內容;

  (八)由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授權書;

  (九)申請人就擬任首席代表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處罰的聲明;

  (十)擬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和簡歷;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中國證監會受理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設立申請材料。決定批准的,頒發批准書。

  第八條代表處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內,憑批准書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稅務機關分別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居留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遷入固定的辦公場所,並向中國證監會書面報告下列事項:

  (一)工商登記證明、居留證明、稅務登記證明;

  (二)辦公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證明;

  (三)辦公場所電話、傳真、郵政通訊地址;

  (四)首席代表移動電話、電子郵箱。

  代表處未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的,原批准書自動失效。

  第九條代表處的名稱應當按下列順序組成:“境外證券交易所名稱”、“代表處所在城市名稱”和“代表處”。

  第十條代表處除首席代表外,其他主要工作人員應當稱“代表”、“副代表”。

  第十一條代表處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審批。首席代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中國金融法律、法規;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或經濟工作十年以上,在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三年以上從事中國業務的經歷;

  (三)品行良好,沒有受過刑事、行政處罰等不良記錄。

  第十二條代表處聘用代表、副代表,自聘用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將上述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和簡歷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章 變更與撤銷

  第十三條代表處變更名稱,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並提交其交易所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代表處變更首席代表,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並提交其交易所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及本辦法第六條(八)至(十一)項規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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