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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減持需引入事前公告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4月17日 08:10 來源:

  早報記者 孫立雲 責任編輯 劉俊  

  繼2006年9月份偉星股份曝出首例“大非”減持以後,1月份陸續出現“大非”減持現象。其中,雙鷺藥業、中興通訊、吉林森工的第一大股東還是國有股股東。而在此之前,由於相關法規未明確,市場一直認為無須擔憂國有限售股解凍。而國有控股股東不等政策兀自開始減持,為正在跌宕的市場平添了一層陰影。  

  減持使市場猝不及防  

  業內人士認為,上述文件將出臺,無疑對規範國有股減持、穩定股市並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不過,就目前來看,上述規定仍不能保證當前市場拋售行為的規範。根據上述規定,只要不導致控股地位變化,且一次減持幅度不超過5000萬股,大股東就可以隨時進行套現,這被市場看來是對市場公平及中小投資者極其不利的因素。  

  典型的如瀘州老窖,自今年1月27日起,瀘州老窖連續四次發佈減持公告,控股股東瀘州國資局累計減持總額為4207萬股,佔總股本的4.83%,套現達20多億元。隨後股價出現一定下跌。  

  有市場人士表示,進入後股改時代,大股東的一股獨大改變了過去機構坐莊的模式。可以説現在已逐漸進入了機構與大股東博弈的時代。由於大股東對公司的業績與價值有更充分的了解,因此“冷不及防”地減持無疑讓機構主力們吃了“抬轎子的虧”。  

  給投資者明確預期  

  因此,業內人士表示,監管層還需要出臺更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定與監管舉措,如將事後公告改為事前公告。  

  湘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金岩石就曾表示,國際成熟市場上對所有大的股東市場行為都是有限制的。"哪怕你要在股市中拋售一股股票,都要事先公告,而不是事後公告。比如,你要在未來一個月內拋售自己持有的什麼股票,但到那個到期日,如果拋了,就要公告拋了,如果沒有拋,就要講因為什麼原因沒有拋。”  

  在事前給其他小股東,尤其是中小投資者一個明確的預期,這就叫“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東方早報


2007年4月17日股市操作必讀

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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