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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人士及律師建議遠離杭蕭鋼構 調查未明索賠尚難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4月13日 08:01 來源:

  陸媛

  編者按

  牛市奔騰,群情激烈,越是此刻,越當謹防忽悠。虛假陳述攪渾水,內幕交易正摸魚;杭蕭鋼構大單之前有大漲,大唐電信預盈之後再預虧;下套者誰?上當者誰?此監管部門調查之時,投資者亦當警覺:露頭者固棄之,躲藏者益難防。有數為證:至4月9日,預測去年業績者凡697家,發佈修正公告者143家,十有二焉;更有甚者,修正一次嫌不足,三次四次才過癮。

  市中有雲,吃了我的給我吐出來。法制當道,虛假陳述內幕交易之受害者,可按律索賠。然股市雖牛,身體尚未強健,法規未及健全,舉證不易,索賠多難。值此,呼籲監管者:保護投資者須細,打擊為害者當嚴;奉勸投資者:索賠加倍努力,買股務必小心。

  證監會一位官員表示:“正是在證監會及其浙江派出機構、交易所多次監督下,杭蕭鋼構不斷增加了公告,這才使得及時性和完整性沒有什麼大問題了。但是我們已經宣佈對杭蕭鋼構立案調查了,投資者還要買,那就是自己的事情了。”

  杭蕭鋼構以10個漲停2個跌停又4個漲停成為2007年第一妖股。證監會正在對杭蕭鋼構事件進行立案稽查,結果尚未出來。但業內人士分析,杭蕭鋼構事件的最終發展可能大致有兩種方向:一是杭蕭鋼構信息披露違背了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性;二是在中基和杭蕭鋼構談判時,有人違法獲得了內幕信息而提前進行該只股票交易。

  針對以上兩種方向,公眾投資者在杭蕭鋼構事件發展中如何尋找鑒別風險和維權的路徑?《第一財經日報》昨日採訪了代理銀廣夏、科龍電器投資者賠償案的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陶雨生律師和幾位監管者,他們均提醒投資者注意風險,遠離杭蕭鋼構。

  遠離杭蕭鋼構

  對於第一種方向,即杭蕭鋼構違反信披原則,陶雨生説:“目前證監會沒有認定杭蕭鋼構公告是不是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而且總體來説目前是漲停板居多。雖然最後不知道會不會暴跌,但是投資者要準備維權以及索賠的話,總的來説,必須要有實際損失、因果聯絡,而且證監會的處罰認定是前置程序。因為畢竟太專業了,即使投資者單獨提前起訴,法院也不容易受理,受理也不容易判決。”杭蕭鋼構高管多次公開表示不存在違反信披原則的問題。

  證監會一位官員表示:“正是在證監會及其浙江派出機構、交易所多次監督下,杭蕭鋼構不斷增加了公告,這才使得及時性和完整性沒有什麼大問題了。但是我們已經宣佈對杭蕭鋼構立案調查了,投資者還要買,那就是自己的事情了。”

  陶雨生也持相同觀點,並從法律角度解釋了,如果在三天一個風險提示公告這樣的情況下投資者還要買,那就是責任自負了。“在最後接盤的投資者當然損失會很慘,但是必須責任自負。杭蕭鋼構10個漲停2個跌停4個漲停,越提示越漲。假如在證監會、交易所催促下,杭蕭鋼構完善了信息披露,三天一個公告提醒,你還要買,那麼就是責任自負,入市有風險,責任請自擔。”

  陶雨生警告普通投資者最好遠離杭蕭鋼構,“我個人認為杭蕭鋼構沒有提供充分信息來讓普通投資者作出正確判斷,而且漲幅太劇烈了,非正常現象,投資者不要進去。現在可能是機構的拉升出貨。”

  定性虛假陳述後方可索賠

  由於目前證監會沒有正式公佈調查結果,因此存在證監會最終認定虛假陳述的可能性。對於這種可能性,陶雨生説:“如果證監會最終認定存在虛假陳述,那麼投資者可以索賠,但是必須出現受害者。下一步是證監會來認定一個區間,就是一個時間段之內,從揭露日到損失日。這個區間的投資是受保護的,差價是可以索賠。”

  陶雨生提醒投資者,並不是所有的損失都會受到保護。“揭露日之前買了再賣出不受保護,揭露日之後買了再賣出也不受保護,必須是揭露日之前買,之後賣,有實際損失了,才可以索賠。”

  而且揭露日怎麼確認,這是個備受爭論的事情。“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解釋是首次在全國性媒體披露的時候,但是有人接受採訪講了一句話,而不是正式公告,這個算不算已經披露,很難確定。而且一經確定,得有巨大振幅,才是揭露日。”

  對於大唐電信前後兩次截然相反的業績預示公告,陶雨生表示還是等待證監會調查結果出來之後再由投資者決定是否索賠。

  賠償:操作太難

  對於第二種方向,陶雨生表示很遺憾目前沒有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可操作性條文,只是在《證券法》中有原則性規定。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 ;

  陶雨生説:“《證券法》關於內幕交易的規定只是原則性的規定。證監會雖被賦予查封權,但那也得等進入程序之後才能查封資金。沒有證監會的處罰決定,即使投資者起訴了,法院也沒有判決,因為太專業了,認證不了。”

  證監會一位負責調查的官員表示正在了解中基公司作為談判方是否盡到保密責任的情況。對於中基作為香港註冊的公司如何接受內地證券市場法規監管的問題,誰有責任要求中基公司在談判時嚴格保守秘密的問題,陶律師説:“應該是在雙方有意向合作的時候簽訂《保密協議》,談的過程都必須是保密的,中基公司來找杭蕭鋼構董事會談的時候,一開始的時候就要簽協議互相保密,不簽是沒法做的,必須依法定義務去披露。不簽這個協議,杭蕭鋼構就是失職。”

  第一財經日報

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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