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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舉證與集團訴訟缺位 投資者維權之路多曲折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4月13日 07:41 來源:

  蔣飛

  最近的一起有影響的證券維權共同訴訟案件,應該是科龍事件。然而此案在轟轟烈烈一番之後,尚無結果。幾年前的三九醫藥虛假陳述案,最後雙方也只是達成和解,原告投資者最初的訴訟要求並沒有得到支持。

  資深的證券律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目前國內法律框架和市場配套制度的諸多掣肘,決定了此類集體訴訟之路是艱辛而曲折的。

  維權訴訟的最核心問題,是要認定侵害事實。在我國類似案件中,實行的是控方舉證。在針對虛假陳述的起訴中,是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原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上市公司或仲介機構存在虛假陳述的行為。200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一項司法解釋中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當事人依據查處結果作為提起民事訴訟事實依據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這也就意味著,當事人的舉證僅僅局限在國家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

  在近期的大唐電信業績預告事件中,雖然也有投資者質疑上市公司前後業績預告180度大轉彎存在虛假陳述的問題,但是如果沒有監管部門的調查和處罰結果,投資者是無法舉證並起訴的。有學者曾多次積極主張採取國外由辯方舉證的辦法,即一旦上市公司或者仲介機構被指控虛假陳述或內幕交易,必須由被告方舉證證明自己的清白。

  然而此種制度在國內似乎也難以簡單複製。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擁有多年來逐步完善的信用體系,稅務記錄有詳盡的備案,這些都使得被控方有足夠的證據來源。顯然國內並無這些條件,辯方舉證是一個方向,但是短期內沒有建立這項制度的基礎。

  即使在認定虛假陳述事實之後,投資者也很難實現全額賠付的訴訟主張。核心癥結在於一個技術問題:依據什麼認定虛假陳述被揭露的時間點?實際訴訟實踐中,這個時間通常被確定為上市公司正式發佈公告承認其之前的虛假陳述問題之日。在揭露日之後,因股價下跌而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將被認定為虛假陳述的侵害有關。然而在上市公司公告承認侵害事實之前,輿論對其的質疑就已經出現,股價早已開始下跌。上述認定方法並不利於投資者的訴訟主張。三九醫藥的虛假陳述案中,因揭露時間認定的差別,投資者被法院認定的損失僅及訴訟主張的30%。

  國內共同訴訟的法律制度,相較于國外的保護力度也遠遠不足。在2002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對於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採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集團訴訟的判決效力可以適用於全體相同權益人,而在共同訴訟制度下,同樣被虛假陳述侵害的投資者,不參加訴訟便無法得到法院司法判決的賠償。

  第一財經日報

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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