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2月27日 09:38 來源:
《證券時報》消息:
宋一欣
2007年6月1日是新《企業破産法》施行的大限,離今天差不多還有半年。半年以後,法院受理的年均9000件新增破産案件,不僅將挑戰相關法院及法官的智慧,更在於有可能在這其中出現完全意義上的上市公司破産“第一案”。
迄今為止,涉及上市公司破産的案件都是“雷聲大、雨點小”,基本都以轟轟烈烈的破産申請甚至破産裁定作為開始,最後的結果都是裁定終止破産程序與破産和解,據筆者了解,幾年來,上市公司被人申請破産的案件有9家,包括鄭百文、猴王股份等,均有“破産”之始但無“破産”之終。這種情況的出現,固然同過去破産法律制度不健全有關係,也同上市公司殼資源相對稀缺有關,但隨著新破産法的實施,破産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因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構建而帶來的上市公司殼資源稀缺程度下降,某一上市公司正式破産在未來幾年中出現,將並非天方夜譚。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仍存在的那些退市上市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已經好多年,一般人以為,這些被終止上市的上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後不久,有的會被宣佈破産,但事實上目前沒有,在新破産法實施的條件下,是否會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率先出現破産的上市公司,則有待觀察。但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因為那些退市的上市公司相當一部分資不抵債、明顯沒有清償能力,也沒有其他人願意並購重組,債權人亦未必願意和解重整,因而,這些退市的上市公司發生破産的可能性要比主板市場、中小企業板市場中的冠以ST的上市公司更大一些。
由於新破産法規定的事項相對還比較原則,而破産的操作程序又非常實務、具體和細緻,同時,破産法又是程序法與實體法合一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制定破産法的司法解釋顯得尤為重要,其細化的規定將影響破産案件的具體審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破産法的司法解釋和破産管理人的有關規定。
破産法司法解釋涉及的內容很多,就上市公司破産而言,司法解釋中應當有專章或專節的規定。鋻於上市公司的破産有別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破産,其最大的特徵是涉及面廣、市場影響大、牽涉的主體多、破産標的清理範圍寬等,這中間,除了一般破産案件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外,還存在一個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問題。因此,筆者建議,破産法的司法解釋中應當對上市公司破産的提起、裁定、破産申請人的資格、破産管理人的資格與獲得條件或獲得程序、破産清償過程、和解重組過程,以及裁定破産、破産清理等方面都應作出明細的規定,又考慮到作為公眾公司的上市公司存在的公眾性,則應當規定上市公司的破産應有別於一般破産案件的特別和解程序、特別重整程序。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保護職工、債權人和中小投資者利益,也才能真正體現破産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
(作者單位: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
責編:曹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