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2月27日 08:53 來源:
《第一財經日報》消息:
證監會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陸媛
證監會官方網站昨晚公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信披辦法》),對於1993年以來發佈的各項上市公司信批規定進行統一和大幅度改進,顯露了監管部門對於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增加上市公司透明度的決心。
由於此前發佈的證券發行規定中對招股説明書、上市公告書已有規定,因此《信披辦法》對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做出的嚴格要求值得關注。為了使銀行、證券、保險等特殊行業上市公司提高透明度,證監會特別表示將可以對上述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別規定。
從明年開始,如果上市公司不及時披露定期報告或者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證監會將立案稽查。《信披辦法》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的編制完成和披露時間。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證券交易所判斷認為涉嫌違法的,應當提請證監會立案稽查。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稽查,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編制和披露的內容和格式由證監會另行規定。
除了要求上市公司嚴格遵守定期報告的信披義務,《信披辦法》還對臨時報告作出了力求完備的規定。該辦法第三十條列出了19種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當這些重大事件尚未被投資者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
《信披辦法》多處提到了希望發揮大眾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要求董事會秘書必須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信披辦法》要求上市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的交易異常情況及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當股票及衍生品種交易發生異常波動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的交易産生重大影響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了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以書面方式問詢,並就相關情況及時作出公告。
《信披辦法》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內部管理制度,確定披露標準、流程、負責部門、保密措施、發佈措施等流程,上市公司不得在路演、業績推介、媒體溝通會上違反信披義務透露重大信息。
責編:曹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