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北京一家農貿市場出售的“紅心”鴨蛋。中新社發 吳芒子 攝(資料圖片)
北京市場上一些所謂的白洋淀“紅心”鴨蛋,是鴨子吃了摻有蘇丹紅成分的工業染料産出的,央視《每週質量報告》對此事進行了曝光。隨即,北京市食品辦下令全市停售“涉紅”鴨蛋。目前,“紅心蛋”事件主要責任人已經被刑拘(《北京晨報》11月14日)。
據悉,這些“紅心蛋”含有蘇丹紅Ⅳ號,蘇丹紅Ⅳ號顏色紅艷,毒性很大,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將蘇丹紅Ⅳ號列為三類致癌物。那麼,不幸購買、食用了“紅心蛋”的消費者能否向商家要求索賠?北京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説,可以索賠,但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素:
申請索賠的必要依據之一是有購物小票;其次要有紅心鹹鴨蛋的確含有蘇丹紅Ⅳ號的權威檢測證明。另外,還必須持有由醫院出具的有效證明,證明消費者食用在這家超市購買的紅心鹹鴨蛋後致病,且能表明其損害程度。這位負責人説:“如果消費者不能證明自己的確是因食用紅心鹹鴨蛋後致病,目前最好的辦法是憑小票要求退貨。” (據《北京娛樂信報》11月14日)
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維權門檻實在太高了。一枚“紅心蛋”是否含有蘇丹紅,是否有毒性,要經過數道檢測,而每一種檢測都要繳納上百元乃至數千元的檢測費用,因而,僅這一個門檻就能將絕大多數消費者阻擋在維權大門之外。購買、食用被認為有毒的“紅心蛋”,消費者本身就已經遭受了損失,如果要維權,不僅要付出時間成本,還要付出數倍于“紅心蛋”價值的費用,這對於消費者顯然是不公平的。
過高的維權門檻,對於制假造假者倒是一種天然的保護。制假造假現象層出不窮,有毒食品屢禁不止,與此不無關係。
消費者維權積極性不高,維權成功後所得賠償過低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就是説,倘若消費者購買、食用了一隻含有蘇丹紅的“紅心蛋”,在歷經週折後,最多也只能獲得相當於兩隻鴨蛋的賠償,即便這樣,還有一個重要前提:消費者要能夠證明商家構成了欺詐。
由此,便導致了一種惡性循環:制假造假───消費者受損無法維權───制假造假受到縱容───消費者接著受損,如果消費者不主動維權,有關部門再不積極作為,假冒偽劣大行其道,其實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事實上,把維權責任完全推給消費者本身就值得商榷。像蘇丹紅“紅心蛋”這種事情,由於銷量大,受損的消費者眾多,有關部門難道不應該主動站出來,檢測相關産品,判斷産品是否有毒,並據此對商家進行問責,賠償消費者損失嗎?而且,既然“紅心蛋”事件主要責任人已經被刑拘,就意味著這次事情是一次刑事案件,而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此類案件應由國家追訴,用於調查取證(含檢測)、起訴等方面的費用,也應由國家承擔。
而且,維護市場秩序,打擊制假造假行為,清查假冒偽劣産品,本來就是有關部門的職責,工商、質監等部門,應該加強協調,及時對相關産品進行檢測,並迅速將檢測和查處結果公布於眾,作為消費者依法維權的依據,最大限度地減少消費者維權的成本。 (陳軍華)
來源:上海證券報
責編: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