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愛孩子,關注《未成年人保護法》。歡迎您與我們一同翻開為您服務保存的成長檔案。關心一下,對於孩子,我們做錯了什麼?其實對一個正在讀書的孩子來説呢,大約有1/3的時間是在學校裏面,和老師和同學們一同渡過的。但是,孩子們在學校裏面,也有他們的憂慮,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的一份調查數據顯示呢,孩子們在學校裏面,有三怕,一怕老師批評和體罰。二怕被別人瞧不起。第三怕呢,就是怕考試。這個我也怕,我小的時候考試考不好的話呢,回到家裏會受到懲罰的。80分以下是女子單打,70分以下是男子單打,不及格的話呢,是男女混合雙打。這三怕對於孩子來説呢,我覺得就像是壓在孩子頭頂的三座大山。我今天要説的事情呢,是一位年僅8歲的孩子,他的名字叫東東,他一個人要面對這三座大山。
親愛的爸爸媽媽,這個世界上沒有一個人喜歡我,他們罵我,他們罵我是笨蛋,説我肥得像豬,説我笨,他們什麼都不跟我玩。
寫下這段話的孩子,是一個叫林冬冬的8歲男孩兒。東東在學校最大的願望,就是可以有自己的小夥伴,可以正常地和同學相處。而這個再平常不過的願望,對於東東來説,卻是無法實現的。
上課。
起立。
同學們好。
老師您好。
請坐。
哎喲。
老師,林東東摔倒了。
東東長得胖,同學們總是嘲笑他。而除此之外,讓東東最承受不了的,還是一次老師的訓斥。
上次我們考試成績出來了。我們班又有一個考試不及格的。就因為這個同學考試不及格,我們班在全年級排名倒數第一名。
肯定是林東東。
這個同學是誰呀?
林東東。
林東東,你怎麼回事呀?這次考試題這麼簡單。你怎麼又沒考及格。你能幹什麼,你是豬腦子呀你?你吃那麼胖,為什麼學習不努力。為什麼不好好學習。
爸爸,媽媽我只會讓老師生氣,如果我不在了,老師和同學一定會非常開心,我不再給他們拖後腿了。
如果可以變,我希望能變成蜻蜓、青蛙和蚯蚓。
由於無法承受老師的斥責和同學們的嘲弄,8歲的東東最終選擇了跳樓自殺。據中國少年兒童平安行動組委會的一項調查顯示,有81.4%的學生迫切需要解決老師對學生進行語言懲罰的現象。近幾年,因為老師語言失當導致學生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事件已有明顯上升的趨勢。那麼作為老師,到底應該和學生怎樣相處呢?如果老師教育方式失當,又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在2007年6月1日即將實施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第18條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那麼這個規定對於老師和學校來説,到底意味着什麼呢?
那麼從這個角度來説,所有的老師要充分地意識到,如果你使用侮辱性語言,你比如你罵人很難聽,導致這個學生心理承受不了,最後學生走向了自殺或自傷的道路,造成了嚴重後果,由於老師使用了違法的教育手段,老師和學校由此要承擔一定責任。
學校對一個孩子來説,應該是什麼呢?是樂園,是搖籃,是長身體,是學知識的地方,當然了,也是一個可以充分保障他們安全的一方樂土。但是,有的孩子所遭遇到的傷害和不幸卻就發生在學校裏面。
2006年9月20日,對於(紅南永中)某中學的師生來説,永遠難忘。這一天,成為他們記憶當中難以抹去的灰色星期三。而這一切都開始於一堂普通的歷史課。
幹嘛呢?
沒幹嘛呀。
沒幹嘛,你這是幹嘛呢?幹嘛呢?
神經病。
你説什麼?你再説一遍。
學生小張的態度讓李老師勃然大怒,突然李老師抓起小張的頭,開始往桌子上猛磕。此時教室裏瀰漫着一種恐怖的氣氛,在場的學生被這突如其來的意外嚇呆了。就在這個時候,李老師突然抱起小張走向窗口,誰也沒有想到,李老師竟然將小張從四樓扔了下去。案發後,當地公安機關立刻成立了調查小組對此事展開調查,一個驚人的事實浮出水面。李老師竟然是精神病患者。一位患有精神疾病多年的人,怎麼能在學校當老師,而且這一當就是八年。面對種種質疑,學校的解釋是,李老師在校工作的八年中,他們並不知道李老師患有精神病,也從沒見李老師有什麼異常表現。可是不管怎樣,一個鮮活的生命已經無法挽回,老師毆打學生致死的背後,又能給我們留下怎樣的思考呢?
我這兒呢,有一份調查數據,是來自上海方面的調查報告。其中顯示呢,上海市的小學老師當中有48%存在心理健康問題。如果老師要是心理健康出現問題了,那麼孩子們就遭殃了。因為他有可能會通過一些渠道,比如説體罰或者侮辱學生來作為情感宣泄的一個渠道。這樣的危險應該由誰來防範呢?學校有沒有責任呢?
在06年教育部專門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當中,就明確規定,老師有特定的疾病不能讓他再接觸孩子。這個特定的疾病我們説最關鍵的兩類疾病,一個是嚴重的精神性疾病,第二類就是嚴重的傳染性疾病。你比如精神疾病,有一個校長問過我這樣一個案例,説這個老師,我們知道他有精神疾病,但這個老師太熱愛學生了,太熱愛教育事業了,每天就想要到學校來,這種情況怎麼辦?我説你必須採取有效的手段,讓這個老師離開孩子,離開學校。否則的話,有一天發生傷害事故,這就是你學校的責任。第二個要講的問題就是老師對學生的體罰、變相體罰的問題。
2007年6月1日,即將實施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那麼這種體罰,變相體罰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造成後果,老師肯定要接受行政處分,學校肯定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每一位家長和每一個老師都希望讓孩子可以高高興興上學去,然後平平安安地回家來。但是有的孩子發生的意外,就發生在學校和家之間。
2001年國慶將至,上海市某學校決定在放假的前一天,將原本五點的放學時間提前到下午兩點。
希望各位同學呢,回家一定要通知自己的父母,老師把這個通知寫到黑板上,你們別忘了通知自己的家長,好不好?
老師把學校提前放學的通知寫在了教師的黑板上,告訴學生一定要轉告家長。可是七歲的小霞在回家之後,就把提前放學的事情忘得一乾二淨了。第二天下午兩點,學校準時放學,校車把學生送到了接送點。小霞的父親由於不知道準確的放學時間,自然也沒有像往常那樣,在這裡等候,對於這個情況,小霞的老師並沒有注意到。就在老師照顧別的同學時,小霞擠下了校車,向馬路對面衝了過去。就在這個時候,意外發生了。小霞由於橫穿馬路,被飛速行駛的汽車撞倒,當場死亡。對於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保障,在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做了特別説明,其中第22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那麼作為學校,應該如何建立安全制度,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呢?
在現有的這樣一個情況下,相當一部分學校還是採用的粗放型管理。在細節的地方做得不好。你比如在這個案件,這個孩子這天要早放學,有的孩子你要知道是,到學校以後是逃離學校,逃學,我們説的。所以這些信息都直接涉及到這個學生的安全,對這種與學生人身安全相關的信息,教育部02年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明確提出,你學校要及時通知家長。但是實際上我們説,類似的這樣一些細節學校往往注意不到。你比如學生提前離校這種信息,你比如老師有特定疾病,你比如你上體育課的時候,老師該到位你沒到位,該監管你沒監管,該有防範措施沒防範措施,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説,學校要結合教育部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的自己的情況,來儘快完善自己的校園傷害事故。否則一旦出現這樣的事故,你自己該做的工作沒做到,那就是你的過錯。你的過錯,你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嚴重的當然校長要承擔行政責任。
學校對於孩子的保護責任呢,在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當中呢,還有很多細緻的規定,很多規定呢,是針對我們平時的疏忽。比如保護法當中強調的,學校應當關注孩子們的心理健康,應當保證學生的睡眠時間,不得加重學生的學習負擔。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在學校發生突發事件的時候,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等等。
責編:孔曉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