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繼續關注住房公共維修基金。有不少業主向我們反映,很多開發商在交房的時候,都要求業主把公共維修基金交給他們來代收代繳,如果不這樣的話,業主就拿不到房屋鑰匙。那麼,公共維修基金到底應該交給誰呢?
對於公共維修金到底應該交給誰,房地産專業人士明確表示,按照建設部與財政部1998年聯合發佈的《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交給當地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目前各地基本都是按此辦理的。但由於在此過程中出現過不少開發商挪用維修基金的情況,北京市採取了不同的資金歸集辦法,1999年北京市出臺的《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商品房購房者按購房款2%向市區縣房地局繳納維修金,開發商是無權進行代收代繳的。
房地産專業律師畢文強説:“這個問題它涉及到法律上的兩個概念,一個什麼叫代收,一個什麼叫代繳。代收需要房屋主管部門的授權,現實中房屋主管部門也沒有授權開發商一定代收公共維修基金。代繳是需要業主的委託,那麼現實中(基本上)是沒有業主委託開發商進行代繳的。”
但律師也指出,不排除有的開發商在與業主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特別提出必須先繳納他們公共維修金再交房的約定,如果是這樣,按照法律約定,業主就不得不把這筆錢交給開發商代繳。但如果購房合同中對此沒有特別約定,而開發商又以此為藉口不交房,那開發商就要承擔合同條款中延期交付房屋的責任,業主可以起訴開發商違約。因此,律師特別提醒購房者,在簽定房屋買賣合同時一定要謹慎,必須先看清條款再簽約。
責編:肖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