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一鄉鎮機關聘用人員因公死亡政府敗訴
央視國際 (2005年05月11日 18:23)
新華社昆明5月11日電(柏立誠)村民蘇福雲是雲南宜良縣蓬萊鄉政府聘用的工作人員,2004年他在工作崗位上因突發疾病死亡後,其直系親屬多次找到鄉政府要求給予經濟補償,雙方因賠償問題走上了法庭。最近,案件經法院二審審理後,作出判決,由蓬萊鄉政府補償給其親屬3.9萬元,每月支付給死者妻子撫恤金289元。
據了解,蘇福雲死後,他的家屬和蓬萊鄉政府均委託了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鑒定中心對死因進行鑒定,證明屬於因公死亡,雙方對死亡的性質都沒有異議。之後,蘇的親屬多次找蓬萊鄉政府協商死亡補助及撫恤金,要求鄉政府按照相關規定補助人民幣6.8萬元,並支付相應的撫恤金。而蓬萊鄉政府一直沒給過明確的答覆。於是,蘇福雲的妻子及兒女把蓬萊鄉政府告到宜良縣人民法院。
蓬萊鄉政府在庭審中辯稱,死者家屬提出的數額和項目與法律規定不符,《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的對象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而鄉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所以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另外,蘇因公死亡後,鄉政府為死者積極操辦後事,並支付了各項費用萬餘元,同時支付了家屬現金兩萬元。而蘇死亡時,他的妻子未滿55周歲,依法不應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宜良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蘇與鄉政府實際存在勞動關係,應當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蘇福雲是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人身傷亡的,用人單位應依法給予經濟補償。據此,宜良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蓬萊鄉政府補償原告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3.9萬元,並由鄉政府每月發給死者妻子撫恤金289元。
一審判決後,蓬萊鄉政府不服,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昆明市中院審理認為,根據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視為用人單位,這與《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是相一致的。因此,蘇福雲的直系親屬享有條例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的工傷保險待遇。據此,昆明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宜良縣法院的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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