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首例證券盜賣案
央視國際 (2005年04月27日 10:36)
新華社昆明4月27日專電(記者陳鵬 秦晴)這是一起離奇的“股票大劫案”——在股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證券帳戶被悄然改動,並暗度陳倉,赫然登陸其它兩家證券公司;當原帳戶資金、股票被盜空後,被轉移的帳戶又橫生出270多萬的信用資金。
這起被中國證監會高度重視的雲南省首例證券盜賣案,再次揭示出證券市場混亂無序的冰山一角。在股市持續低迷的今天,利用被套股民長期疏于股市做案應引起股民的高度警惕。
客戶帳戶被劫
1998年,柳燕在中國證券登記有限公司辦理了證券帳戶,與紅塔證券股份公司昆明永昌路證券營業部辦理了業務委託手續,開始在此炒股。2003年,柳燕突然發現自己帳戶的姓名居然變成了“柳燕紅”;2004年9月,柳燕終於拿到了紅塔證券提供的成交對帳單,不由大驚:已于1999年停止的帳戶仍在“自動交易”,在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帳戶被盜用,股票被盜賣,其資金也沒有通過指定銀行帳戶而從其它途徑流失。
更嚴重的是,2002年7月,未經柳燕授權的帳戶被悄然轉移到了泰陽證券公司昆明三市街營業部;一年後又從泰陽證券公司轉到了江南證券公司北京路營業部;截至2004年7月,柳燕的證券帳戶內的28800股和資金帳戶內的144403.9元已經被全部轉空。
令人驚愕的是:2004年3月16日-2004年5月19日間,柳燕帳戶上被江南證券公司北京路營業部先後調入38筆信用資金(合計272萬元)。
柳燕隨即將三家證券公司告上法院,指控三家證券公司暗箱操作、盜賣股票、偽造證據、非法融資,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7.9萬元。
證券公司違規
近日,三家證券公司在法庭上對柳燕的指控矢口否認。雙方爭執的焦點是:股民證券帳戶及資金帳戶在停止交易後,究竟是股民自己轉移到其它證券公司,還是證券公司聯手暗中操作,盜賣了股民股票。
證券公司一口咬定“轉移”是柳燕自己辦理的,與公司無關;柳燕堅持自己毫不知情,否則完全可以拋售莫名增加的272萬元股票。她特地出示了來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對其投訴的答覆函,“經初步調查,紅塔證券昆明永昌營業部原員工張宗剛擅自修改了你的客戶資料,在你的股東帳戶上買賣證券並存取款……我局將報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理。”
這封復函猶如一把殺手锏,對柳燕的處境極為有利。柳燕認為,正是張宗剛偽造、篡改了每一份開戶、銷戶文件,偽造了《授權委託書》上的簽名,張宗剛還聯手泰陽、江南內部人員進行了違規操作、非法融資,一旦贏利,證券公司或個別員工自然受益,一旦失手,股民將血本無歸。
誰是張宗剛?記者經多方調查,終於找到一個曾經與張宗剛共過事的業內人士,他説:“張宗剛是一個內向、清瘦的年輕人,他出了這樣的事,實在讓人意外。”他還透露,另一個涉案者很可能是如今仍然在江南證券公司北京路營業部供職的一名女職員。據這位業內人士分析,這名女職員在三家證券公司都有履職經歷,張宗剛很可能與其聯手操控了一切。如今,張宗剛已不知去向,而那名女職員據説因另一事件受到處罰。
管理之亂令人瞠目
金融機構的風險抵禦機制往往決定著市場的穩定與否,溫家寶總理在今年兩會間答記者問時特別提到了證券市場的秩序問題,強調要加強監管,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長期代理證券案件的雲南海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胡著傑認為,一些證券公司的運行混亂讓人瞠目。“紅塔證券曾經兩次對柳燕帳戶進行改動,如果及時制止,就不會有後面的轉移、融資。帳戶更改、盜用居然如此簡單,客戶代表張宗剛可以輕易進入他人的電子商務界面,篡改客戶信息。”
業內人士向記者出示了一份客戶更改資料的申請表:“通常情況下,更改資料必須由客戶本人提出,本人必須持身份證填寫此表,客戶代表再發出業務通知,並由上級領導簽字,如果管理得力,在第二個環節就能制止違規。但是很遺憾,紅塔證券一定在諸多環節存在嚴重疏漏,或者説,張宗剛有更多同夥。”
他進而披露,一個客戶代表有權轉移5萬元以下的資金,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需要客戶經理簽字認可,10萬元以上則需要總經理簽字。柳燕的37萬元資金,張宗剛只要多轉出幾次就會得手,儘管每次轉移都需經過客戶本人辦理,但是張同樣可以做得滴水不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以此案尚在審理為由,拒絕了記者的採訪。但業內人士認為,證監局主要負責規章、制度的監督,對某個證券公司的具體操作根本無法監管,也不可能監管。雲南財貿學院證券與金融工程教研室主任劉錫標強調,證券公司必須嚴肅管理,對開戶、銷戶實施實名制,嚴格自律是證券公司長期生存的前提,也是中國證券市場走向成熟的標誌。
業內人士稱,“這種不規範的更改、開戶在證券公司屢見不鮮,已經是業內公開的秘密。證券公司往往為了利益鋌而走險,被套牢的股民最容易被證券公司‘下手’。這種‘擦邊球’現象經常被各方默認、容忍,而且披著‘為客戶著想’的外衣。一些利益被侵犯的股民一旦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通常由後者出錢‘擺平’。”
非法融資仍在進行
柳燕帳戶憑空多出的270多萬信用資金,最終被認定是非法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儘管近年來證監會加大了對融資的處罰力度,但仍難以禁止,證券公司的操作也變得更加隱蔽。
“融資在證券公司是常態。我們甚至經常主動提出為客戶融資,但我也可以聲稱是客戶要求我這麼做。”業內人士介紹,證券公司始終無法拒絕融資誘惑:通過侵佔其他客戶保證金為特定客戶(尤其大中客戶)提升成交量,以收取更多佣金。客戶風險隨之倍增:一旦某支股票下跌,急於拿回融資本金的證券公司立即為客戶平倉,導致股民速死,這也使證券公司面臨爆倉,必須賠償被侵佔的客戶保證金,引發一系列糾紛與負債──透支在危害股民與證券公司的利益,使表面上的雙贏最終變成兩敗俱傷。
柳燕帳戶多出來的28筆信用資金同樣是證券公司“力挺”股民的伎倆,“這太平常了,關鍵是柳燕自己居然不知情。”業內人士分析説:“這只能有一種解釋:是證券公司內部人員而非公司在通過這個帳戶獲益,一旦受損,還是股民賠錢。”
雲南財貿學院證券與金融工程教研室主任劉錫標認為,非法融資是生長在證券公司身上的毒瘤,其久治不愈與眾多證券公司的國有身份息息相關,但這種飲鴆止渴的做法,已經嚴重損害了股民尤其是中小股民利益,對此,證監會應該嚴懲,同時更應完善證券法規,加快對國有證券公司的改造,使市場趨於規範。
海合律師事務所的胡著傑則認為,柳燕一案的微妙之處是,這種融資手段很可能是將更多資金調入一個或多個被更改的客戶帳戶上,證券公司通過分散融資抬升某支股票,其潛在的危害令人不寒而慄。
“唯一安全的炒股方式是現買現賣;時間一長,都是不安全的。我奉勸被套牢的股民應經常查看自己的交易情況,以免被人利用。”這位業內人士感慨,股市太需要完善的規則了。
責編:劉立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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