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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07-03-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教師工資不低於公務員的立法規定不符合法理原則,對一個階層專門作出這樣的規定對這個階層來説是搞特殊化,這對其他階層來説是不平等的,而社會主義立法的重要原則是平等原則,教師工資不低於公務員,那麼其他行業怎麼辦?教師重要難道其他行業不重要嗎?如醫生救死扶傷,軍人保家衛國,工人階級是先進生産力的代表等,他們都不比教師不重要吧,那麼是否也給他們作出其工資不低於公務員或教師的規定呢?二是教師是事業單位,公務員是機關單位,兩者不同類,做比較違反起碼的邏輯原理.如果要比作出教師工資不低於同類事業單位標準這樣比較合適,因此建議修改教師法,比來比去不利於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