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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隨意直播顧客是侵權行為

來源: 經濟參考報 | 2022年09月21日 10:53
經濟參考報 | 2022年09月21日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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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用4台手機對著我拍,我不同意,他就説我‘落伍’!”報載,武漢的周女士説,自己剪髮時,理髮師竟同時用4部手機直播,她要求停止直播,卻遭到拒絕。周女士一氣之下,連頭髮都沒剪完就離開了理髮店。理髮師熊先生則表示,現在理髮行業都在通過直播理髮、拍攝短視頻等方式做推廣,還稱“別的顧客都很開心能在直播間露臉”,“現在直播常態化了,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怕啥”。

在互聯網和短視頻時代,很多人成為了“直播達人”,尤其是一些經營者,通過在短視頻平臺直播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以吸引關注,提高銷量。這原本無可厚非,但是,凡是涉及到消費者的隱私、肖像等權益的,經營者顯然不能未經許可而直播,這既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有違經營者的職業操守。

消費者在接受經營者提供的服務過程中,其肖像權、隱私權應該受到嚴格保護,而不是經營者鏡頭下的演員或道具。根據《民法典》,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為實施新聞報道、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等經法律法規許可的特定事由,可以未經同意而合理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人格尊嚴應受到尊重,個人信息應得到保護。

而經營者對提供商品和服務過程進行直播,顯然不是為了實施新聞報道或者維護公共利益或消費者權益,而是為了通過網絡平臺博取關注和贏得人氣。從該層面來講,經營者服務過程進行直播也屬於經營行為的一部分。那麼,就無權未經同意而擅自將消費者當作“演員”或道具來進行直播。而且,直播畫面上傳到網絡平臺後,將被不特定多數網友圍觀,消費者的美醜、面部表情、髮型等都可能被品評,甚至不排除部分消費者成為“網紅”。

消費者被直播時,其肖像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權已經受到了侵犯,且被網友圍觀、評價,甚至詆毀、辱罵時,名譽權、人格尊嚴也間接地受到了侵犯。需要説明的是,即便不是將攝像頭專門對著某個消費者進行直播,而是在經營場所進行直播時攝錄了能夠辨別出消費者的畫面,也屬於侵權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類行為,經營者應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責任,情節嚴重的,還面臨著罰款乃至拘留的處罰。

對部分經營者這種行為,消費者既要勇於説不,監管部門也應果斷查處。如此方可讓經營者真正地尊重消費者,也讓消費者享受清潔寧靜的消費環境,不再受到隨意直播的干擾。

編輯: 何丹妮 責任編輯: 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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