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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變化令中央巡視組更具影響力和威懾力
《中國經濟週刊》 記者 王紅茹 郭芳 | 北京報道
6月前後,中央10個巡視組分赴內蒙古、江西、湖北、重慶、貴州、水利部、中儲糧、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出版集團、中國人民大學等地區和單位。中央巡視組的抵達,受到了人們的空前歡迎。
“這是人們對中央級反腐機構的信任和信心,更是一種期待。” 一位紀檢系統人士向《中國經濟週刊》指出。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李拓告訴《中國經濟週刊》:“大規模的巡視是新一屆領導集體對腐敗採取高壓和威懾的開始,僅僅是開始。中央巡視組的派出應經常化、制度化。”
巡視制度10年變遷
黨內巡視制度已經走過10年。
2003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正式成立。然而,作為一種自上而下的監督行為,“巡視”的出現則要追溯至1996年。那一年,十四屆中紀委六次全會作出“選派部級幹部到地方和部門巡視”的部署,中紀委隨後啟動巡視制度,不斷設置巡視組。
直至2009年7月,《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出臺,巡視正式成為一種黨內監督的制度被確定了下來。同年,原來的“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更名為“中央巡視組”。
巡視的範圍及巡視的力量也在不斷擴大:2010年6月,巡視制度的範圍擴大至軍隊;中央巡視組的數量也從2003年的5個擴大到2011年的12個,其中6個地方組、4個企業金融組、2個中央國家機關巡視組。
過去10年,中央巡視組在反腐敗鬥爭中發揮的作用亦十分明顯。
2003年至今,中央巡視組每年都會發現大量線索。2005年6月中央第五巡視組結束巡視,根據巡視組獲得的線索,不到一年時間,上海社保案浮出水面,陳良宇案也由此牽出。而在2009年,中央巡視組先後巡視了浙江等12個地區,中國保監會等4個中央金融單位,中國海運等4個國企,查獲了貴州政協原主席黃瑤、遼寧省人大原副主任宋勇等高官貪腐線索。
上述紀檢系統人士認為,取得這樣的效果源自中央巡視自上而下的監督和威懾。“如果説地方能處理好,中央不巡視,那最好,但現在還做不到這一點,而且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的腐敗形勢挑戰還是挺大的,甚至可以説相當大。”中央派出巡視組的監督和約束,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是必要的,而且,這種監督手段還被賦予更高程度的重視。
摘掉“鐵帽子”,賦予新手段
這種更高程度的重視體現在了不斷完善的制度上。
在運行10年之後,巡視制度迎來了重要的調整和變革,中央巡視組收縮了巡視範圍,巡視重心由“相對全面”回歸其最主要的職能:發現和反映違法違紀線索。中央巡視組組長打破終身制,由“職務”變為“任務”,由“鐵帽子”而改為“一次一授權”。
“根據以往經驗,反腐敗者腐敗怎麼辦?監督者不受監督怎麼辦?巡視組要是跟下面串通怎麼辦?用‘一次一授權’這個辦法來解決。”李拓説,“監督是一種很重要的權力,但有時人混熟了,關係拉近了,慢慢就會形成監而不督,監督也會走過場。”從這個角度看,他認為,現在的反腐敗措施比以前更靈活、更具體、更嚴密了。
不僅於此,在巡視組主要負責人的選擇上,也發生了變化。
10年來,巡視組組長多由具有豐富黨務工作經驗、組織工作經驗的幹部出任,且一般是正部級領導。“原來的規定是,巡視組組長一般工作到年滿70歲正式退休才進行調整,而且都是從一些65歲以上的退休幹部中選任,但現在擔任組長的都是退居二線的領導幹部,例如有些是全國人大或政協的常委,尚未徹底退休。”上述紀檢系統人士從此次公佈的巡視組組長和副組長的名單中還發現,“組長和副組長的人選不一定是紀檢、監察內部的負責人,對紀檢、監察的專業性要求略有降低,這方面可以由下面的成員來彌補,但相反,其他方面的要求更高了,例如,這些人一定要是原則性比較強、素質過硬的領導幹部,要能夠超越地區和部門系統的利益以及牽絆。”
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主要是省部級領導幹部。此次巡視工作也被賦予新的工作手段——抽查領導幹部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
在李拓看來,省部級官員位高權重,掌握那麼多權力,其財産狀況,家庭成員的情況,有多少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風等等,巡視組對這方面的線索掌握恐怕是必須的。
“中央巡視組的影響力和威懾力明顯增大了,雖然明確的權力不一定增大。” 上述紀檢系統人士分析,“中央巡視組每到一個地方,把能公開東西的通過媒體都公開,例如,地址、電話、信箱,公開聽取大家的意見,這樣無形中也增大了威懾力。原來可能做得不一定到位。”
從以往的巡視成果看,揪出副部級甚至部級領導的大案並不罕見。上述人士預計,此次巡視的成效也會較為明顯。“一方面,從數量上,這一次派出的巡視組很多;另一方面,以一個更加開放的態度應對民意,廣泛徵求意見,線索的掌握肯定也更多。”
李拓認為,“難度還是很大。‘老虎’和‘蒼蠅’,大腐敗和小腐敗,有時盤根錯節,形成利益聯盟,不容易撼動。當然,若真能揭露出一批涉及‘老虎’的大案要案,也不怕,共産黨有這個承受能力。”
“現在剛剛拉開序幕。”李拓説,這一屆領導集體任期之內,一定要在腐敗這個問題上有所作為,解決的力度必須加大,才能遏制腐敗蔓延的勢頭。“當然,長期還要依靠制度和法制的完善。”
巡視組揪出的部分高官
山西省委原副書記侯伍傑
2004年,巡視組在山西掌握了侯伍傑的腐敗線索。2006年9月18日, 侯伍傑因受賄罪獲刑有期徒刑11年。
江蘇省委原常委、組織部部長徐國健
2004年,部巡視組將群眾反映的徐國健貪腐線索向中央作出了彙報。2006年1月24日,徐國健因受賄641萬元買官賣官案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李寶金
2005年8月,中紀委、中組部第二巡視組在天津掌握了李寶金貪腐問題的線索。2007年12月19日,李寶金因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兩罪並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安徽省原副省長何閩旭
根據舉報和巡視組發現的線索,何閩旭于2006年6月被中紀委“雙規”。2007年,何閩旭以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
2006年,根據前一年巡視組在滬巡視期間獲得的線索,上海社保案浮出水面,陳良宇案由此被牽出。2008年4月11日,陳良宇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項罪名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30萬元 。
山東省委原副書記、青島市委書記杜世成
2006年,中紀委根據舉報和巡視組發現的線索,對杜世成違反黨紀問題進行核查。2008年,杜世成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貴州省政協原主席黃瑤
2009年,巡視組在貴州發現黃瑤涉嫌嚴重違紀、收受下屬官員財物及生活腐化、包養情婦等問題。2010年12月9日,黃瑤因受賄罪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
2009年,巡視組在遼寧發現宋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線索。2011年1月30日,宋勇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中國經濟週刊)